明晰使用單位 厘清主體責任
《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 張 恒 丁 苛 本報記者 張 華
近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6年5月3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有5個亮點。
一是明晰了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辦法》第九條還細化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分5種情況對電梯使用單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是厘清了相關主體責任。鑒于目前的規定對各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辦法》首次在法規層面厘清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6個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制造單位必須明確電梯及其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采購單位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招投標時,招標人應將電梯制造單位信用情況、售后服務能力、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采購和招標的競爭性條件;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合同的要求進行維保,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志,公布維護保養時間、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
三是建立了電梯使用安全監管體制。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質監、建設、房管、公安、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建立綜合管理、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辦法》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綜合管理工作,細化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資金籌措方案;二是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五是明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并合理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六是明確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對財政、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業、旅游等相關部門明確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了責任追究機制。電梯的使用安全運行,必須以嚴格有效的追責制度為依托。目前對政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規范,但對于電梯的所有者、使用者、生產者還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法》對現行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要求使用單位應制定健全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對由于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應承擔責任、制造單位應申明質量保證期等、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單位從業等。
五是構建了應急救援體系。《辦法》對應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進行明確,構建了以電梯使用單位為主體、以維護保養單位為主力、以消防為補充的“三級”故障應急救援體系。電梯發生故障后,使用單位為第一救援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維保單位為救援的實施責任人,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