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楊榮堅
8月5日,工商總局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條例意見稿共計70條,不少條款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諸多消費維權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提出解決舉措。條例意見稿第2條因為有職業打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含義,成為此次征求意見的一大看點,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起因:占用行政、司法資源說
條例意見稿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條規定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據了解,條例意見稿第2條出臺與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和基層法院強烈反應“職業打假人過度占用行政司法資源”有關。一位了解內幕的人士告訴記者,一些被職業打假人困擾的有過造假歷史或正面臨司法困境的企業反響更為強烈,只不過因其難以公開啟齒,就只能在桌子底下推波助瀾。
資源占用說來自基層行政部門和法院,可以說是對新消法實施和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打假維權案件井噴局面的直觀反映。
資料顯示,2014年,浙江省法院受理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已達2735件,而2010年,此類案件才386件。2010年,起訴阿里的案件還只是零星出現,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年190件,2015年僅前兩個月已收案110件。這些消費者權益糾紛中,存在大量“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的情況。而浙江只是全國的一個縮影。
自2014年3月新《消費者保護法》正式實施后,北京朝陽法院受理涉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496件,較前年的受理量增長了10.3倍,其中網購糾紛增長了4倍,大部分的功勞都源自“知假買假”的特殊消費者。
重慶地區2014年有關產品責任糾紛的328份法律文書,發現239件是職業打假人發起的針對商家的索賠。這意味著,僅重慶地區質量糾紛案件中,超過2/3的起訴是打假人發起的……
職業打假人成為基層法院和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常客,以至于有行政部門“成了職業打假人的打工者”之說。兩年多的積累,“有關部門”可謂不堪其擾,及至條例意見稿第2條出臺,已經水到渠成。
然而,第2條在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或許是條例起草人始料不及的。打假人及法律專家普遍持反對態度。有專家指出,“權為民所用”,基層行政、司法資源用于市場規范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著名法官王范武說:“消費維權是個很困難的事情,能耗盡消費者的耐心、精力和時間。它需要勇氣、金錢和知識。即使‘職業打假’人單槍匹馬也力不從心,自然要有一些人幫襯,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作為支撐。”
專家普遍認為,職業打假人應該是消費維權的代表人物,他們利用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打假,既是自身權益與權利的體現,也是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鼓勵消費維權的本意。占用行政司法資源之說是懶政思維的體現。有專家不客氣地指出,職業打假井噴式爆發,一方面來自法律的制度性設計,另一方面也是監管無力給假冒偽劣留下了生存空間。
一位基層工商干部認為:“考慮到中國的食品安全等現實問題和監管實際水平,我們必須承認,職業舉報人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正面作用。在我們這樣一個誠信、法制環境不佳的國家,體制的惰性使然以及各類招呼、人情,決定了很多違法行為有著良好的生存空間。不記得是哪個地方的工商部門在材料中寫道,他們70%的精力都消耗在了職業舉報人的投訴上,請問,如果沒有這些舉報投訴,同樣的問題我們能發現我們會去發現嗎?更不要說,很多違法行為我們發現后也沒有依法處理,筆者曾經因為消費維權投訴到當地有關部門,那么明顯的消費欺詐擺在眼前,最終也不了了之。沒有職業舉報人的努力和監督,指望監管部門自我改進,寄托于普通消費者的維權和監督,只怕是癡人說夢。”
專家:“有利于凈化市場”
關于“以營利為目的不予支持”的說法,條例意見稿并不是首創。今年以來,深圳中院和重慶高院都先后嘗試限制職業打假行為。深圳中院會議紀要第9條規定:“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消費者系以盈利為目的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于消費者主張的10倍賠償不予支持,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數量明顯超過普通消費者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可以認定其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紀要出籠不久,即被深圳中院自行宣布作廢。此后,重慶法院《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提出,知假買假也屬于消費者,但如提出索賠,有違誠信原則,不予支持。該表述中,重慶法院違反最高法關于食品藥品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第3條,且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認知假買假是消費者,另一方面又認為知假買假索賠是不誠信行為,法院不予支持。重慶法院的意思是讓知假買假者買假后不能索賠,顯然該邏輯是站不住腳的,同時違反最高法規定。出臺不久,重慶高院對此作出了糾正。
與上述兩家法院處境相同,條例意見稿第2條遭到的批評遠遠超過此前的質疑。
記者瀏覽網上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討論發現,部分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負面評價集中在夾帶、調包方式的“打假”和敲詐勒索式的打假上。而著名職業打假人王海認為,個別打假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代表打假人群體的依法打假。以偏概全的渲染,是造假群體憎恨職業打假人情緒的宣泄,動用媒體大肆抹黑打假人對違規企業是輕而易舉的事。基層行政和司法部門以道德審判貶損打假人,既有懶政思維被挑戰的苦惱,也有自己領地被闖入的無奈,更有屢屢被職業打假人挑戰監管水準、擠占灰色地帶的不滿。
著名法學家、消法起草人何山認為:“消費者之說,是針對經營者而言。生產、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的人為經營者,判斷經營者,要看其是否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者之外,可均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的人是消費者。為物質、文化生活而直接消耗屬生活消費,為打假并獲取物質利益而購買假冒的生活消費品,同樣屬于生活消費,購買者是《消法》所保護的消費者。對此《消法》第55條有特別規定,其中‘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之句,就含消費者知假買假,要求增加賠償之意。”何山的觀點代表了大多數法律工作者的意見。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條例意見稿第2條與上位法相抵觸,有違立法宗旨。他們認為,應從增加制假售價成本上考量職業打假在現階段存在的合理性,不能要求職業打假的高大上。要站在社會進步的視角看職業打假,從客觀上有利于市場凈化的角度辨析打假。不能僅僅盯著職業打假人個體差異以及修養問題,更不能站在部門利益的本位看待職業打假對監管能力的挑戰。
“治大國若烹小鮮”,有專家認為,如何對待職業打假應符合“社會共治”和“建立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整體戰略思維。在特定時期支持甚至扶植職業打假,為不規范市場行為設置天敵,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能否完整發揮職業打假的市場作用,考量的是市場監管的大智慧。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