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公共設施總是“遍體鱗傷”
□ 林 鳴
有一天本人突發(fā)奇想,搞了一次“調研”。我發(fā)現(xiàn),小區(qū)里停放的數(shù)百輛小汽車,無論檔次高低,也不分進口、國產,幾乎個個身上帶“傷”,厲害的劃痕累累,輕的也有一兩道擦痕——完美無瑕的幾乎沒有。后來,我又像個經驗豐富的“偵探”,擴大了“調查范圍”——那些胡亂堆放的自行車更是“慘不忍睹”,它們蒙滿灰塵,傷痕累累,亂七八糟的擠在一起,看上去就像“叫花子”。
這些交通工具的待遇,一是說明我們的交通環(huán)境比較險惡,二是表示主人對它們漠不關心。不過,比它們命運更悲慘的,是城市里的公共設施。眼下,為提升城市品位和方便群眾生活,所有的城市變得越來越美。然而,我們看到,缺胳膊斷腿的雕塑,傷痕累累的垃圾桶,狗啃似的綠草坪,歪歪扭扭的護欄……至于公交站牌、廣告櫥窗、休閑座椅、圍墻以及共享單車等等,也時常慘遭毒手。綜觀各類破壞公共設施事件,大致可分3種類型:一是公共設施的制作材料有回收價值,被盜走賣錢;二是因為某些公共設施的設置對自己不利,就被視為“眼中釘”而蓄意破壞;三是無聊情緒發(fā)泄或惡作劇,也就是俗話說的“吃飽了撐的”。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為什么難以根除?這和很多人的不文明和法律意識淡漠有關系。一些“施暴者”總覺得這是小問題,甚至還有人認為,公共場所是“公共的”,毀了就毀了,反正沒人管。其實,對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法律有相應處罰規(guī)定的。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75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公共設施偷走,則以涉嫌盜竊罪論處。
因而有人提出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形成巡查機制,發(fā)現(xiàn)破壞公共設施的,依法治理,絕不手軟。在新加坡,對城市公共設施的監(jiān)管是非常嚴格的,而且懲罰手段也相當嚴厲。諸如上述破壞公物的行為,可被判處罰金2000元新幣(約人民幣1萬元),或3年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鞭笞,也就是揍他個屁股開花。正因為有這樣的嚴管重罰,在那里很難看到故意毀壞公物的行為,因而新加坡也享有“花園國家”的美譽。由此可見,無論當事人是出于哪種原因,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都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我們看到,哪兒出現(xiàn)破壞公共設施的現(xiàn)象,有關部門一般都是重新修復了事,至于破壞者是誰,很少去認真追究,這也在客觀上等于縱容了這些“破壞分子”。因而有市民提議,建立舉報獎勵機制,鼓勵更多的人成為公共設施的“護士”,見到一起舉報一起,精準打擊那些悄悄伸出來的“黑手”。
一個富裕的社會必須有文明相伴,而文明必須有法律的保駕護航。人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積極保護公共設施,遇到破損應及時修復。然而總不能給每座雕像或休閑座椅派一名保安吧?這就要求廣大市民提高文明素質、增強愛護意識,不做“兇手”當“護士”,像愛惜自家財產那樣保護好每一件公共設施。個別心理陰暗的人要控制自己的“破壞欲”,當你手癢癢時,最好想想后果。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