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 嘉
4月22日,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發布《針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與食品安全的臨時指南(英文版)》(以下簡稱《指南》)。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隨即對《指南》進行了翻譯。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流行給各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繼續根據國家法規和國際建議開展日常工作和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部分工作人員臨時分配到國家COVID-19緊急響應小組或因居家工作、自我隔離等原因,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力不足;部分食品檢測室用于COVID-19臨床檢測,導致食品檢測力下降;食品欺詐所導致的食品供應鏈安全風險增加等。基于以上原因,《指南》針對如何確保執行力相對減弱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工作成效以減低相關風險;確定可采取的臨時措施,以遏制大規模食品安全風險事故的發生,并避免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嚴重破壞等進行了指導。
由于疫情期間人員流動受限,嚴重削弱了主管當局安排合適的人員檢查食品企業和進行其他食品監管工作的能力。那么如何維持國家食品安全檢查計劃的有效性?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就食材采購及貯存、餐飲用具清洗消毒、就餐場所清潔衛生、食品留樣等方面,對轄區內中小學食堂開展專項檢查,保障學生返校復課后飲食安全。圖為渝北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南華中學食堂對食材進行抽檢。 王全超 攝
《指南》認為,國家食品安全檢查計劃應當以風險為基礎對食品企業進行排序,從而確定企業檢查的頻率。在決定食品企業的風險分類時要考慮到食品合規的歷史,食品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FSMS)的信息以及驗證記錄。基于風險的食品安全檢查方法可以有效甄別需要重點檢查的高風險食品場所,并可以在疫情期間暫停對中低風險食品場所的檢查工作。《指南》明確,屠宰場和嚴重依賴進口原材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是疫情期間需要進行食品檢查的重點場所;同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需要對食品企業招募的臨時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和培訓。
《指南》建議,在疫情等特殊時期,可采取以下臨時措施進行食品安全監管,包括臨時用電子數據交換代替食用動物托運時隨附的紙質證書和證明;臨時授權經認可的,在監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的私人食品實驗室的檢測和分析;食品企業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交自檢結果,以證明企業內部控制有效進行(自我認證);如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沒有足夠的具備資格和豐富經驗的工作人員,在監管部門的監督(公正、無任何利益沖突)下,可臨時授權私營部門機構和獨立的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執行食品檢查;對于食品標簽的部分(例如日期標記)管理可以具有靈活性,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食品浪費。
《指南》提出,疫情期間,在不危害食品安全性、消費者健康或國際貿易的基礎上,食品監管部門可以暫時中止一些例行執行的監測監管工作,同時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上,需評估在執行食品條例時是否可以適當靈活運用。
以食品標簽為例,如果食品企業替換使用具有與先前可用食品成分材料相似功能的經批準成分,則在考慮到安全因素(如過敏原標簽和可追溯性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授權使用臨時授權;又如原本向餐飲業提供食品材料的食品企業現在可能需要尋找新的食品銷售市場和已經購買了食品或配料的飯店由于暫時不營業而需要尋找能夠解決這些食品材料的銷售點,監管部門可以提供此類產品的臨時銷售授權,并允許使用臨時加貼標簽,該類關于營養成分的標簽規定可適當放松(禁止使用未經授權的健康聲明),同時應嚴格遵守現有的日期標記和存儲說明規定。《指南》強調,標簽必須提供關鍵信息以便消費者做出明智的選擇。若不損害消費者安全,監管部門可考慮靈活遵守相關標簽規定。例如過敏原聲明、耐用性(保質期)、可追溯性、特殊存儲條件或使用條件等關鍵信息,可以通過在主要標簽上加貼新的標簽來解決。
針對部分食品檢測室用于COVID-19臨床檢測,導致食品檢測力下降,《指南》建議,部分具備私營認可資格的食品實驗室此時獲得臨時授權,為國家食品安全監管分擔一部分檢測工作。但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必須確保測試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此外,公共衛生疾病監測系統識別人類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能力可能會降低,但仍應保障最低限度的國家能力。
在食品供應鏈完整性面臨的風險方面,《指南》指出,疫情期間,除了官方管控力減弱以外,私營部門對產品認證和認可工作的審查與檢測力度也在減弱。食品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上報涉及食品欺詐的事件,并與食品企業密切合作以評估供應鏈的脆弱性并保障管控工作有效實施。同時,疫情期間,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轉向通過電子商務和線上平臺購買食品,監管部門需要加強食品管控和網絡銷售監管,可以借助INFOSAN共享數據和信息來減少不安全的網上交易和食品欺詐。
隨著疫情的迅速蔓延,食品企業和廣大公眾越來越需要及時獲得準確和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指南》指出,食品監管部門需要制定強有力的溝通策略,以防止謠言和錯誤信息的傳播,并向所有利益相關方提供最新的可靠信息。《指南》強調,雖然目前沒有食物傳播新冠肺炎的相關病例,且通過食物傳播新冠肺炎的可能性很低,監管部門仍有義務向公眾重申衛生部門提出的防疫建議,即建議消費者在購物或處理食品時采取避免SARS-CoV-2病毒傳播的相應防疫措施。監管部門還應就如何預防SARS-CoV-2病毒在食物鏈中傳播以及如何保障員工的健康等切實相關問題向食品企業提供咨詢建議。同時,也應當向疫情期間改變其業務性質的經營者提供咨詢服務,如從實體經營轉變為食品打包/外賣模式的經營者,或者創立新的食品經營業務的義務組織。
《指南》還認為,隨著對新冠肺炎的了解不斷加深,食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審查和更新相關信息。除了向食品企業和消費者公布最新情況外,還必須確保不斷向有關部委通報最新情況,以促進政府采取恰當的整體措施來應對疫情。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