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促進數字出版市場秩序規范化
——對《新聞出版(版權)標準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建議
□ 于連超
2017年修訂的《標準化法》增加了關于團體標準的規定,從具體規定來看,立法對團體標準持開放和鼓勵的態度,即“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為促進和規范團體標準的發展,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于2019年初發布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在《標準化法》修訂之前,團體標準便以“聯盟標準”“協會標準”“論壇標準”等不同形式存在各產業領域。2017年修訂的《標準化法》,給團體標準以明確的法律地位,為團體標準的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近3年來,團體標準發展如火如荼。據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統計,截至今年7月31日,共有3678家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注冊,公布了16902項團體標準。
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有很多新聞出版領域的社會團體,如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中國新聞技術工作者聯合會、中關村視聽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這些社會團體都成立了專門從事標準化活動的技術委員會,如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在2019年5月成立了團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門從事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2019年9月30日,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批準了第二批21項團體標準立項,內容覆蓋了數字資源、數字教育、數字閱讀、有聲讀物、網絡視聽、電子出版物、網絡文學、數字版權、游戲、VR/AR等多個領域,填補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空白。此外,中國新聞技術工作者聯合會發布了《基于HTML5的融媒體新聞技術規范》《青少年互聯網不健康內容分類》等團體標準;中關村視聽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發布了《面向移動存儲的內容保護技術規范》等團體標準。
不同于政府組織制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團體標準是由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具有鮮明的社會導向和市場導向。政府組織制定的標準主要代表了公共利益,團體標準則更多地反映了市場需求。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數字出版市場也快速崛起。數字出版與現代信息技術緊密相關,技術升級快,市場需求也一直不斷變化調整。在這一背景下,鼓勵數字出版企業、社會團體組織等機構積極組織或參與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可以有針對性地應對數字出版市場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和新需求,以適應日新月異的技術更新和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能夠有效提升我國數字出版領域的市場競爭力,并促進數字出版市場秩序的規范化。團體標準在數字出版市場發揮的積極作用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無法代替的。此外,數字出版領域的團體標準通過總結先進技術經驗和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共識,還可以為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以及數字出版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
現行《標準化法》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方紛紛制定行業性和地方性的標準化管理規定,旨在細化《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為本領域和各地方的標準化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范。《新聞出版(版權)標準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于2013年12月底發布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以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征求意見稿“鼓勵新聞出版(版權)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檢驗檢測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并將團體標準規定為新聞出版(版權)標準具體形態之一”。但是,征求意見稿對團體標準采取了備案制管理模式,即團體標準應“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備案”。這一規定實際上回歸了《標準化法》修訂之前對企業標準的管理模式,有悖于新《標準化法》“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對團體標準采用備案制管理可能會損害社會團體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的積極性,也不符合團體標準自治的法理基礎。因此,建議征求意見稿對團體標準采用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作者為法學博士,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后,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戰略中心副主任。)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