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就《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設置最低消費額或者以包間費等方式變相設置最低消費額。違反規定者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廣州之外,深圳、北京、天津、湖北等多地也于近期相繼出臺類似政策規定,對餐飲服務單位設置“最低消費”進行規制。“最低消費”并非現在才出現的市場現象,多年來關于其合法性的爭議一直不斷。最集中的一次討論,是在2014年,由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而引發。該辦法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若有違反,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有網友表示,6年前有關部門已經就“最低消費”問題出臺過法規,按照執行就可以了,現在廣州又擬出臺新法規,罰款限額反而減少了,這到底是嚴了還是松了?
多地出臺政策法規規制“最低消費”問題,自然有應反餐飲浪費之景的用意,但問題在于這種“應景”之舉是否首先做到了合理合法,進而言之,付諸實施,是否真的有效。若從罰則看,廣州市擬出臺的條例對違反規定者最高處以一千元罰款,這確乎讓人覺得“不夠意思”,難免生出“新規定到底有沒有用”的疑惑。
在一些法律人士看來,餐飲服務是一種涉及買賣雙方利益的市場行為,如果立法機構或政府部門出臺某種規定只考慮其中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的利益于不顧,當然會出問題。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出發點必是為了保證自身利益,而為了實現營利目標,經營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選擇目標客戶群。餐飲經營者要求顧客在享受服務時必須購買某種數量的“最低消費”,以此作為商家愿意提供這類服務的經濟學前提,這種行為本質上是信息經濟學中的信息甄別機制,并非什么歪門邪道。商家此舉意在從眾多消費者中甄別出高支付意愿的消費者。
當然,餐飲企業這樣做必然會損及一些低支付意愿的消費者的利益,他們會用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為自己辯護,甚至于借助人數優勢以民意的力量促使立法機構出臺像《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這樣的硬性規定為自己撐腰。但這既改變不了商家逐利的本性,也無法阻止他們為了自身利益想辦法應對法規的努力。有餐飲經營者表示,既然政府出臺這樣的規定,他們也不會跟規定對著干,會努力配合規定實行,但餐飲市場是買方市場,酒店餐館如何定位、提供什么樣的服務是由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決定的,只要有高支付意愿的消費者,餐飲企業就會提供類似包間這樣的差異化服務,問題只在于如何調整收費方式。
餐飲企業以調整收費方式應對取消“最低消費”來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這很正常。事實上,如果餐飲企業對菜價或者菜量進行調整,只要是在消費者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合理的市場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民間在“最低消費”上的爭議,與其說是企業自主定價權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矛盾,不如說是兩者利益出讓平衡點的糾葛。最低消費是800元還是5000元,隨意性很大。以經營者利益為參照,當然劃的線就高,而以消費者利益為標準,線自然會降下來。一條誰都滿意的線是很難劃準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沖突爭議,干脆就別劃線,換用別的容易達成利益公平的方式,比如用服務費代替“最低消費”。
判定“最低消費”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能只顧及一方利益,需要置于市場的大邏輯中兩面看。搞清了問題的根源,解決問題的方法就靈活多了,也就沒有必要動用立法機構或政府部門出臺什么規定去管本來應該由市場自己解決的事了。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市場的歸市場,道理其實很簡單。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