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上海市藥監局日前發布的《2020年第1期化妝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顯示,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代理的一款指甲油產品,檢出三氯甲烷含量超標,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對此,名創優品方面回應稱,責任在供應商。
企業因產品存在問題被監管部門點名,不算稀罕事。但名創優品這次出事,網友們反應挺激烈——有網友抓住名創優品代言人王一博說事——“上次出事你還沒代言,確實冤枉你了,這次甩不了鍋了吧!”
“上次出事”,指的是今年6月,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名創優品經銷的一款單耳蘋果碗三聚氰胺遷移量超標,而彼時王一博剛與名創優品簽約代言。事件一出,有的網友嚷嚷著讓王一博道歉,但粉絲立即站出來為其鳴不平——抽查是去年的事,問題產品已于去年10月下架。讓王一博為他還沒有代言的問題產品道歉,這也太說不過去了!
即使這次“翻車”坐實,但依然有人幫王一博“甩鍋”——明星為產品代言,只是起到廣告宣傳作用,至于產品質量,他們根本控制不了。讓他們對代言產品質量負責,有點強人所難。
粉絲替明星辯解,心情可以理解,但道理有所偏頗。筆者認為,“不知者不怪”的邏輯于理于法都有問題。明星“沒有專業知識,無法鑒別質量”確是事實,問題是“不知”不能成為“不怪(不擔責)”的理由。況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關于明星代言相關責任的條款,如《廣告法》規定,代言人應為其“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行為負責,違反規定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只要搞清明星代言行為的利益關系,其法律屬性就非常容易判定了。明星代言是要收代言費的,這種利益訴求是其擔責的前提。明星所代言的廣告一旦被證實存在虛假宣傳的情況,那么明星與廣告主就在客觀上成為合謀者和利益的“共贏”者。有侵權必有責,有損害必賠償,而不論他們有無獲得利益或者獲得多少利益。從另一方面講,虛假代言的明星與廣告主都是獲利主體,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因其非法獲利行為而引起的他人損害,自然應由獲利人共同負責買單。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代言自己不熟悉領域的產品或服務,明星自己無法鑒別,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助,以“無知”扮“無辜”,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而明星要想不受代言之累、不負代言之責,唯一的辦法只能是不代言。不過,考慮到明星們以名博利的原始動機,以及目前明星代言之責多弱于利的現實,那么指望明星自律解決擔責的問題則顯然不太現實,因此通過法律手段對明星代言行為進行強制問責、追責,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無論是哪種形式,明星代言廣告本質上都是一種履行合同的行為,理應為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比明星為虛假廣告擔責更值得關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這樣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通過法律問責使明星知道,代言廣告不僅是一項高收益的商業行為,更是一項高風險的法律行為,從而引導他們更加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名聲。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