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個關于食品保質期問題的案例,值得關注。袁某購買了100盒由重慶某電商公司委托生產的某品牌“麻辣牛肉自熱火鍋”,共計3360元。袁某發現,其收到的自熱火鍋外包裝雖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開封后核查里面的5份內容物,均無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他認為這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將銷售商和生產商都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物款并10倍賠償。法院一審二審均支持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除了提醒商家和消費者對于產品尤其是食品的保質期要格外重視外,還將食品標簽的重要性凸顯出來: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有許多細節規定,每個細節都要注意到、搞準確,不能想當然、大概齊。
該案涉及的內外包裝、大小包裝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注問題,莫說是普通消費者搞不清楚,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未必心里有數。《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該規定對食品存在內外包裝情況時怎樣標注保質期和生產日期表述很清晰,生產企業應該能夠看清讀懂。
但令人遺憾的是,現實中不少企業在該規定上出問題,原因或者是沒讀懂,或者干脆就沒看。本案中,涉案食品外包裝標注了銷售單元形成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外包裝標簽中未標示各內容物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內容物內包裝也未標示內容物自身的保質期,故涉案食品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方式顯然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而從該案作為被告的某食品企業的辯訴理由推斷,其對該規定存在誤讀或者說是曲解: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內袋信息的缺失不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系標簽瑕疵。
“不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這是一種對待食品安全問題“想當然”的態度,而“標簽瑕疵”之說,明顯是在減輕自身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食品質量安全的時間保證,直接關系到食品的衛生、營養等安全性狀,同時也是消費者直觀判斷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標準,所以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簽,屬于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是食品安全標準內容之一,是應當強制執行的標準。而涉案產品未標注內含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消費者僅從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無法判斷內含單件食品是否過期;如果內含單件食品實際已經過期,但最終形成銷售單元的食品外包裝上保質期尚未到期,則直接影響涉案食品的食用安全。顯然,對于該企業來說,“不會誤導”之說,已屬“認識失誤”,而“標簽瑕疵”之辯,則成其“行動瑕疵”。
在食品標簽問題上,每一個企業都要明白,法律標準紅線是不能碰觸的,這是一個最低要求。要避免在這個問題栽跟頭,就必須認真學好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讀懂吃透每一個細節,千萬不能像本文案例企業這樣“想當然、大概齊”。食品標簽看似簡單一張紙,可上面的字卻都不簡單,可謂一字千金。希望這“千金”之理,不是通過被罰而體悟出來。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