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據報道,江蘇連云港一名女嬰出現臉部異常肥胖(滿月臉)等問題,在南京兒童醫院被診斷為“類庫欣綜合征”。這是一種體內激素過多引起的癥狀。醫生懷疑是外源激素導致。據悉,該女嬰日常使用的一款護膚品“益芙靈多效特護抑菌霜”,含有激素成分氯倍他索丙酸酯。女嬰父母認為問題就出在這款“護膚品”身上。但涉事廠家否認其產品中添加了激素,并提供了某檢測機構出具的激素“未檢出”報告以證清白。
此事經一些媒體以“大頭娃娃”為關鍵詞進行炒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有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將在售涉事護膚產品查封并取樣檢測。相信不久之后檢測結果出來會還原事實真相。事件本身也許并不復雜,但由此卻引發了一些深層思考。有學者指出,兒童屬于特殊人群,其所用“護膚品”或“化妝品”作為特殊產品,是否應制定專門法規標準進行監管?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是指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化產品。功用方面的“保護”一詞,與兒童“護膚品”的“護”字所指相同,由此可見兒童“護膚品”可以歸入化妝品類。但是,有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兒童“護膚品”并沒有被明確納入化妝品監管范圍,反而是“消字號”的藥膏面霜等大行其道,而且在銷售過程中,這類產品經常打著“類似藥品”“比化妝品監管更嚴格”的旗號進行宣傳,涉嫌誤導消費。
事實上,從兒童化妝品這個產品品類看,目前市場也存在不少問題。在我國,兒童化妝品系指供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由于兒童特別是0-3歲的嬰幼兒皮膚組織比較敏感、薄弱,容易遭受外界物理、化學的傷害。所以,針對兒童化妝品,《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規定,在原料、配方、生產過程、標簽、使用方式和質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滿足正常的化妝品安全性要求外,還應滿足相關特定的要求,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盡管與一般化妝品相比,兒童化妝品生產各方面的要求更高,但兒童化妝品的法規體系仍存在一些空白,這是必須正視的事實。比如,《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作為首個針對兒童化妝品的國家級規范,即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最受爭議的問題是該規范僅有“指導性”,而缺乏“強制性”。
基于“兒童是未來,是希望”的理念,現在的父母都舍得在孩子身上花錢,兒童化妝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長。但市場增長帶來的質量安全問題必須引起重視。出臺有針對性的標準規范,加強對兒童化妝品的有效監管顯然已迫在眉睫。
目前,雖然《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未就兒童化妝品作專門規定,但在多個配套發布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中,都對該類產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說,生產兒童化妝品的門檻更高了。如,新版《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規定嬰兒和兒童用護膚類化妝品的生產儲存衛生環境應達到30萬級潔凈;2020年9月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明確嬰幼兒和兒童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車間清潔區的設計、建造、運行等需參照《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執行;國家藥監局2020年11月發布的《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規范(征求意見稿)》指出,宣稱為嬰幼兒、兒童使用的產品,應當同時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和產品安全評估報告。顯然,監管部門對兒童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要求正逐步提高。
只有畫出一條安全紅線,并提高生產門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生產經營者念好“緊箍咒”,才能有效凈化兒童化妝品產業市場,收良幣驅除劣幣之效。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