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一批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篡改食品生產日期案特別引人關注。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該局迅即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發現這家企業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和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產品篡改生產日期。鑒于該案違法行為危害性大、主觀故意明顯,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吊銷該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工具、設備等,并處罰款301萬元。
這家企業因篡改生產日期被重罰,一定很鬧心,但是,若其違法行為未被發現,問題產品流入市場,那鬧心的就該是消費者了。要知道,食品在嚴格規定的保質期內是安全的,但超過這個期限(篡改生產日期都是人為延長保質期),原本控制在安全范圍內的細菌群,通過繁殖可能出現幾何級增長,而原本不應存在的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色葡萄球菌、肉毒桿菌等健康殺手也會乘虛而入。曾有媒體報道,湖南醴陵一8歲女孩因食用變質熱狗導致頭暈無力,病情危重,專家診斷為肉毒桿菌中毒。
事實上,近些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有不少與生產日期相關。從2005年6月光明“早產奶”事件開始,之后便時不時能從媒體看到關于食品“早產”事件的報道。對于食品“早產”等日期失真現象,我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不僅《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均有關于產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方面的規定,相關市場監管部門也出臺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8年9月1日起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等部門規章。不過,盡管有法可依,但市場監管效果卻并不十分理想。
原因何在?分析人士認為,一些企業敢于在產品日期問題上玩貓膩,屢屢觸碰法律紅線而不知收手,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處罰力度過低。比如,按照《產品質量法》規定,對未真實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給予貨值金額30%以下的處罰。即使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處罰金額為“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這相對于違法企業的非法獲利,還是顯得太少。另一方面,企業違法動機難除。這既包括主動獲利動機,也包括被動避害動機。目前食品流通領域比較通行的一個行規,是商家對包裝食品剩余1/3保質期的拒收,剩余2/3保質期的被納入促銷對象,而最終過期的商品則要退還廠家,損失都由廠家承擔。盡管食品生產企業多認為這種風險承擔模式并不合理,但它們在大型零售企業面前缺少話語權,而個別企業在無奈接受這種市場規則之后,為轉移風險、降低損失,動起偽造食品保質期的歪心眼。
顯然,要杜絕食品生產企業玩日期游戲,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懲處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文首案例中,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并未簡單地依據涉案貨值(該案例涉案貨值只有17萬多元)進行處罰,而是依法合理使用裁量權,對當事人作出301萬元的從重處罰,不僅呼應了民意,也體現了法治精神,產生了明顯的震懾和警示效應。
而要根除食品企業玩日期游戲的動機,則還要想辦法改變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規則。有專家建議,監管部門應在流通領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過期食品回流廠家,相關損失由銷售商、生產商共同承擔。可借鑒國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機制,扶持第三方企業將過期食品制成飼料、肥料,或者發酵生產甲烷,作為工業能源。企業都不害怕過期食品了,解決了后顧之憂,日期游戲自然也就沒必要玩了。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