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2010年5月,美國《時代》周刊曾評選出“世界50大糟糕發明”,彈窗廣告位列其中。如今10年過去,這一糟糕發明雖不斷被批評吐槽,但它似乎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的意思,反倒更加猖獗,愈發令人厭煩。今年全國兩會上,彈窗廣告成為熱議話題之一,代表委員們就如何治理彈窗廣告提出了一些建議。
在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看來,彈窗廣告已經成為網絡世界的“牛皮癬”。他表示,彈窗廣告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本為有針對性地發送廣告,但隨著互聯網技術普及應用,彈窗廣告逐漸擴大了應用范圍,出現諸多亂象,并從PC端向手機等移動終端轉移,負面社會影響越來越明顯。有調查顯示,彈窗廣告的“槽點”主要有4個方面:無法關閉,影響用戶體驗;內容不端,扭曲用戶價值觀;大量虛假信息,誤導欺騙用戶;存在惡意插件,竊取用戶個人信息。
彈窗廣告也是廣告,自然應受廣告相關法律規制。我國《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過,由于該規定并未就“關閉標志”問題作進一步說明,如未解釋怎樣才算“顯著標明”,導致在實踐中常常難以落實。而廣告推送者正抓住這一點打“擦邊球”:有的關閉圖標設計得很小或不清晰,很難找到;有的設置虛假關閉圖標,誘導用戶點擊廣告。
除此之外,懲罰力度弱,違法成本低,也是導致彈窗廣告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廣告法》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據媒體調查,彈窗廣告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投入兩萬元即可彈窗100萬次;有的按受眾點擊量收費,每次點擊收費0.1元至0.3元。對此,有評價稱,相比之下,3萬元的頂格罰款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針對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問題,周世虹提出一條非常有建設性的建議——改變《廣告法》設定的“廣告發布”和“用戶關閉”的邏輯關系,讓廣大用戶自主選擇是否點擊瀏覽廣告,而不是出現彈窗后選擇是否關閉。周世虹認為,現行《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形式上保證或給予了網絡用戶的選擇權,但實質上是給用戶設置了義務,即必須自己手動關閉,否則就必須予以接受或者默認。而要根治彈窗廣告亂象,就要調整上述邏輯關系,賦予用戶主動權。可借鑒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的一條原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要求任何彈窗廣告推送,都須經用戶的明確同意或請求,否則一律禁止。
把點擊、瀏覽廣告的主動權交給網絡用戶,對于彈窗廣告而言可謂釜底抽薪。在此基礎上,加大對違法廣告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度提升違法成本。一方面,要對廣告主違法行為提高罰款數額,并增加信用懲戒和市場準入方面的懲罰,形成威懾力和警示效應;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負責實施運營主體的監管,一旦出現彈窗廣告違法行為,上述主體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受到相應處罰。
找準彈窗廣告的病根,再加大懲處力度施猛藥,這塊“牛皮癬”慢慢就會被治愈,網絡市場環境就會變得更干凈清爽。
《中國質量報》【兩會·會外走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