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秦海峰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志強在接受中國質量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全國兩會上,他提出了盡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強綜合治理,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的建議。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職業打假人隊伍發展速度極快,其從最初的以制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主要目的,逐漸蛻變為單純營利的角色,從一開始單純的消費維權,轉變為牟取高額賠償回報,欺騙性與危害性并存,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李志強表示,之所以造成上述問題,主要是因為相關立法不完備。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者的概念過于簡單,沒有將“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
李志強建議,盡快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適時出臺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對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與正常消費者作出明確界定。也可針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明確其行為作為普通民事合同行為,受《民法典》調整,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明確職業打假人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合同的一方,而非法定意義上的消費者,其投訴應按合同違約退貨退款處理。
“還應該建立司法、公安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李志強說,在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中,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常常游走在法律邊緣。據介紹,行政和司法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定性不一,有的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構成治安、刑事案件,可能涉嫌黑惡勢力,而行政機關取證手段不足,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又關注度不夠。李志強認為,對于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問題,從新聞輿論到執法、司法等部門,都不應放任其無序發展,更不能寄希望于其真的做到打假。維護公共利益,整治打擊職業打假行為,要有理有據,依法推進,觀點鮮明,態度堅決。
李志強表示,應當盡快針對職業打假類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惡意申請、敲詐勒索、纏訟濫訴行為,建立較為統一的聯動整治機制,建立共享的負面行為人黑名單,要適時借助行政執法和司法解釋、公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中國質量報》【兩會·提案議案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