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瀏覽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期間各種媒體渠道發布的普及消費維權知識的信息,會發現其中大都有這樣一條:消費過程中要注意保存證據。這一點對于消費者維權的確至關重要。不過,現實生活中,不少消費者不知如何獲取和保存消費證據,一遇消費糾紛,往往陷于被動。其實,這沒什么難的,只要手勤點就行。
有這樣一個案例。消費者何先生在某地一樓盤售樓處看到廣告宣傳稱“按時簽約交款可以打9.9折”,于是就簽約交付定金。但過了幾天再到售樓處簽購房合同時,開發商卻不認賬,否認有任何折扣優惠。這令他很氣憤,就向當地消保委投訴。消保委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調解,銷售人員仍然一口咬定沒有折扣優惠。這時,何先生忽然想起交定金那天,自己在售樓處曾用手機隨手拍了幾張照片。他打開手機相冊,發現其中一張照片上就有樓盤優惠活動廣告的海報,上面清晰寫明了活動細則和優惠折扣。
對于照片上的廣告宣傳,銷售人員解釋說,這是一個失誤,廣告海報只張貼了一天就撤換了,這個活動已經取消了。但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銷售方這樣解釋不具說服力。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開發商在廣告宣傳中的折扣優惠許諾,屬于合同條款,其法律競爭力是明確的、有效的。不管該廣告是否存在工作失誤,開發商應按照廣告內容的約定,給予消費者相應的優惠。最終,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協調下,房產公司表示愿意承擔責任,按照9.9折的價格把房子賣給何先生。
這一案例告訴我們,平時不管吃什么玩什么看什么,拿手機拍照發朋友圈嘚瑟一下,還是有好處的——保不齊哪張照片會成為保護自己權益的呈堂證供呢。法律界有一個說法: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不管是對于消費者還是商家,證據的重要性是同等的,唯一不同的是,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對證據的依賴程度要更高一些,可以說,沒有證據,根本難成權益。為了強調證據的重要性,有人這樣說: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第三只眼”。要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苦,降低不必要的投訴成本,必須時刻擦亮這只“眼睛”。
當然,這“第三只眼”不只是手機的攝像頭。這么說吧,凡消費過程中與商家交易有關之所有物什都要讓“第三只眼”注意到,一言以蔽之曰“入眼”。比如人們提到最多的第一重要之入眼之物——發票。這個一定要索要,一定要收好。要知道,發票是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及消協組織受理消費投訴的首要關注物證。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應對商家提供(或向商家索要)的發票進行仔細檢查,核對其中所填寫經營及客戶名稱是否真實,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商品規格及種類、數量、單價等,尤其要注意查看經營者的公章、經手人的簽字或蓋章等項內容。如發現商家提供的票據不正規或沒有加蓋公章,消費者有權拒收。
發票之外,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這些文字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比如保修卡,它既是方便消費者維修商品的憑證和依據,而一旦在保修期間出現問題,它又可成為消費者維權的證據。在接受上門的維修服務時要注意核對服務人員的證件與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維修結束時,還應要求維修單位在保修卡上如實填寫修理時間、項目及修理人員姓名等,這是目前眾多維修投訴中請求賠償的最大證據盲點所在。
有人說了,干什么事都留心證據,太麻煩了,也太對他人不放心了。這樣做的確麻煩,但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更大的維權麻煩,還是值得的。至于“不放心”一說,老話早就提醒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要放心,就得有個防心,不是么?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