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浙江一男子花128元網購LV包,到貨后懷疑是假貨,就聯系媒體找店家維權,引起網絡圍觀。這一事件看似鬧劇,但細想起來,卻又讓人覺得有幾分沉重。
需求決定生產,這是最基本的市場規律,也是假貨存在的市場邏輯。假貨能夠形成市場,需求和供給是兩個相互起作用的環節,缺一不可。知假買假用假是制假售假的最后一環,它的發生和存在與前者共同構成了一次完整的侵權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助長了制假售假的發生,一定程度上成為制假售假生長的土壤。假貨需求,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生產假貨的規模,也刺激著造假者更肆無忌憚地追求非法利潤。如果消費者都拒絕假貨,無良商家的假貨賣不出去,市場自然會干凈了。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并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拒絕假貨,他們中有不少人并不反對假貨,甚至喜歡假貨。有研究機構曾就“購買使用假貨會不會尷尬”這一問題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只有36%的人明確表示“會很尷尬”,其余的人表示“不會尷尬”“有時會”“無所謂”。這個調查結果不容樂觀。如果消費者用假貨會感到尷尬,這種心理會促使其自覺抵制假冒行為;而如果消費者缺少這種內在的羞恥感,自然就沒有抵制假冒行為的動因。
喜歡購買使用假貨的內在動因是虛榮作怪。澳大利亞心理學家亞當·費雷爾(Adam Ferrier)指出,許多人愛慕虛榮,喜歡消費那些表面價值“外露”的產品,這是所謂“炫耀性消費”。中國消費者近些年消費能力不斷提升,但也伴生明顯的“炫耀性消費”現象,這種情況很容易激發消費者對品牌商品的低價欲望,也由此催生了假貨在消費市場野蠻生長。
從行為心理學上講,虛榮本身沒錯,但用虛假的東西滿足虛榮就有點不合情理,其性質就變成虛偽甚至欺騙了。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哈佛商學院和杜克大學組織研究團隊,專門進行了一項關于仿冒品的作用和隱患的研究,結果發現,使用假貨的影響不僅涉及個人的言行,甚至關系到自己對他人言行的感知:使用假名牌的人會產生一種“不正當感”,這會降低其內在的自我形象,并且會使其更傾向于認為別人的行為也是不誠實的。消費假冒商品雖可以帶來提升自我形象和自信的“好處”,但卻要付出巨大的代價——自我不誠實及對他人“不誠信”假定導致社會道德整體滑坡。偶爾的越界或許只產生微弱的“不正當感”,但日積月累、長此以往,則會導致更多的人參與進來,甚至引發“全民山寨”。
就像人性中不好的一面必須要通過法律等強制力進行約束一樣,喜好假貨這一行為也不能指望自醒改造。但遺憾的是,由于我國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版、復制、銷售、制作,而購買者幾乎無需承擔任何法律風險。正是存在消費假冒、盜版商品無需付出違法成本,甚至連道德風險也不用承擔這種現實,假貨就有了生長的土壤。
近些年,職業打假人的社會身份認同幾經變化,其實也折射出我國對知假買假行為在法理和倫理層面都存在價值認定的搖擺。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逐漸強調懲罰性賠償的震懾作用之后,職業打假人的積極性更高了,知假買假也因打假關聯性曾一度被賦予更多正價值。但是,一些法律界人士擔憂,這可能會矯枉過正,產生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風險。主要問題并不在于賦予職業打假人維權正當性,會掩蓋其賺錢動機因而形成不良道德示范,而在于若不與打假相關聯時,對知假買假的默許,容易轉化為對制假售假的縱容。一方面要打擊制假售假,一方面又保護知假買假,這必會讓法律陷入左右失據的尷尬境地。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國司法和執法機構如今傾向于降低職業打假的積極社會價值認定,應該是考慮到不以打假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更甚,在反復權衡之后做出的無奈選擇。事實上,市場邏輯很簡單,假貨消費如不及時遏制,便會削弱知識產權原創者的創作熱情和經濟利益,而假貨、盜版市場發展的最終惡果,就是社會上知識萎縮,知識市場疲軟,以至整個國家失去創新牽引力量。
不知假而無意買假是受害者,需要保護,而貪便宜、愛虛榮的知假買假用假,應當抵制。針對這種情況,僅憑強制手段的“打”恐怕難以收到實效。假,與利相關,但更根本的還是假在心里。如何打“心中之假”,讓誠信回歸,重構人們的價值觀,才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
《中國質量報》【觀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