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樓盤竟約定小區公共空間廣告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侵犯業主權益的違法行為
本報訊 (劉 強 記者 傅江平)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歸誰所有?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市場稽查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解決了一起業主維權案件,明確這部分收入應歸業主,責令某房地產公司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2021年1月1日,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本條是《民法典》新增的條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對共有部分收益進行明確規定。
據了解,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收到數十位舉報人舉報某樓盤的購房合同格式條款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為保護業主合法權益,該局經調查發現,某房地產公司與業主簽署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本房地產所在建筑物的屋頂、裙樓外墻面、塔樓外墻面及內庭院外墻面的廣告權益歸出賣人(出賣人指房地產開發商)所有。樓宇架空層、露臺、外墻面、屋頂、公共通道、樓梯、電梯、立柱以及樓宇外的道路、停車場等公共場地及部位的使用權、廣告發布權及由此產生的經營收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可在上述部位設置宣傳的標志牌、廣告牌的,不得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項目地塊上建造的運動場所、車位等建筑物設施或其他配套設施,其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由此產生的經營收益屬于出賣人。”
“房地產公司的行為明顯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相悖,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執法人員指出,這屬于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提示各位業主,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請撥打12315、12345熱線進行投訴,市場監管部門將全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