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劉 強 記者 傅江平)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通告,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在起草說明中提出,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深圳市人民政府將《條例》列為2021年度立法計劃(當年提請審議項目)。該《條例》由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起草,責任起草單位在調研訪談、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多次召開座談會和研討會的基礎上形成。有專家指出,該《條例》立足深圳實踐,制定并實施本地區的社會信用條例,這樣不僅可以促進深圳市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還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國社會信用立法提供有益借鑒。
《條例》包括總則、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監管機制建設、信用服務業管理與發展、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以及附則8章82條。《條例》確立了“政府與市場雙驅動”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模式,不單獨設立聯合懲戒專章,而是納入信用監管機制,體現將“依法懲戒”歸入“依法監管”體系,實現信用建設法治化和常態化。考慮國內社會信用體系的實際,為了進一步強化對信用主體權益的保護,使信用立法真正發揮作用,《條例》在適用范圍上也進行了嘗試,適用范圍既包括各類主體在深圳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活動,也包括以深圳經濟特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服務對象的相關活動。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規范與信用信息相關的活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等作出規定,明確了信用主體基本權益保護,信用信息管理權責不清晰,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的運行,信用監管規制,信用服務市場體系培育與規制,信用信息的跨境轉移與信用國際合作等六大亟待解決的問題。
以信用監管規制為例,針對目前監管措施的尺度把握在各個相關部門履行行政職能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問題,為防止社會依賴政府的信用評價,減少政府信用評價結果的多樣化,《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的分級分類結果不披露,只可以在政府部門內部共享。此外,《條例》明確指出,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對違反承諾的信用主體根據書面承諾中的約定實施管理。為避免“二次懲罰”問題,《條例》要求,由社會信用協調機構組織成員單位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編制違法懲戒清單,通過信用監管落實法律法規中已有的相關懲戒措施。《條例》第五章更明確信用主體有權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后,不再公示相關違法行為信息。已修復的違法行為信息不再作為違法懲戒的依據。
《條例》首次將踐行誠信價值觀納入社會信用的內涵,除了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文明公約、道德規范,也屬于社會信用的范圍,為信用運用于社會治理,探索協議監管方式提供依據。在信用建設的體制方面,《條例》首次明確社會信用體系范圍,既有信用平臺建設,也有信用環境的打造,既有政府監管方式的改革,又有信用服務業的培育。《條例》還確立了信用主管部門與信用協調議事機構雙層組織保障。
在信用監管的規制方面,《條例》明確將違反監管準則、監管協議和信用承諾的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為構建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供保障;界定了違法失信信息的范圍,明確了政府在信用監管中的職責、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濫用。而針對信用權益的保護,《條例》進一步細化對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限制,豐富了信用主體權益權利,強化了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尤其是正面信息的自主權。《條例》借鑒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聲明制度。對于特殊異議的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無法核實真實性、準確性的異議信息,深圳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在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條例》明確深圳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信息共享機制。在行業信用的管理方面,明確社會組織可以建立成員或者行業信用檔案,對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和共享進行了規定。這為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依據,也為互助信用合作預留了空間。《條例》定義了信用服務機構的范圍,明確信用主管部門也是信用服務機構的主管部門,并要求制定信用服務機構目錄,構建信用服務機構行業自治、自律、監管三位一體的治理體系。
在《條例》中明確信用修復的范圍,除了行政處罰類信用修復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確了破產重整信用修復的相關事項。
與此同時,對于落實信息安全的責任方面,《條例》強調和明確信用信息安全防控責任,詳細規定了相關內容。在跨境合作方面,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信用服務機構在跨境信用合作中的安全防護的主體責任。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