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有效發揮排放召回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方面的作用。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對《規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監管體制及職責劃分、生產者及經營者義務、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責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規定。
《規定》顯示,生產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信息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新增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信息。經營者在信息追溯管理、風險信息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布、召回報告提交等方面的義務與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設相關經營者義務。同時,《規定》關于排放召回的相關時限要求也與安全召回一致,確保了召回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規定》結合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兩部門各自技術特長,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召回會同機制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并將可能與排放風險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并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信息共享。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接受生產者召回計劃的報告、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會同生態環境部開展信息和技術會商、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以及效果評估、責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時,兩部門的下一級行政機關受委托可以承擔其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兩部門技術機構受委托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規定》發布后,市場監管總局將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相關指導性文件,進一步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力。同時開展全國范圍的宣貫培訓工作,使機動車生產者、零部件生產者和從事機動車銷售、租賃、維修活動的經營者,都能了解《規定》要求,自覺規范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依規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召回或協助召回義務;使廣大消費者知悉《規定》,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規定》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