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秦海峰)《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明確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涉及的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著作權管理等部門的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從行政保護和社會保護兩個方面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規范。行政保護著眼于行政管理的角度,主要包括行政指導、風險預警、維權援助、聯合懲戒和行政執法等方面內容。社會保護從社會共治的角度入手,主要涉及自身保護、行業保護、電商平臺保護、展會保護、廣告保護和服務活動等方面內容。
針對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成本高、周期長、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條例》對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相關制度作了設計和規范。一是鼓勵采取自行協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二是規定應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和應急聯動等工作程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和執法、監督互助互動。三是規定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互通共享信息。
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志強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持續加大對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和其他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山西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規范地理標志使用管理,加強對老字號產品、技藝和服務的保護。加強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協助工作,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事務提供專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