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丁 瑩)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公開征求對《認證人員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認證人員管理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12日。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指出,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推動實施自愿性人員認證制度”的改革方向,市場監管總局在多次調研、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該辦法,修訂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一是取消對認證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要求。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認證機構資質審批改革和認證人員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對認證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強制注冊)要求。二是強調認證機構對認證人員的管理職責。根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有關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人員管理的要求,征求意見稿中增設了認證機構人員能力評價基本要求和人員能力管理程序要求兩個條款,強調認證機構對認證人員評價管理的主體責任。三是明確對人員認證機構的要求。針對人員認證機構這一新認證機構類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人員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四是對違規人員的處罰由停止、撤銷執業資格改為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隨著認證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要求的取消,停止、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不再適用,改為實施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對于一般違規行為先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再實施罰款。對于虛假認證等嚴重違規行為,除經濟處罰外,還將使用信用監管手段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五是調整辦法管理范圍和有關單位名稱。刪除對認證培訓人員、認證咨詢人員管理相關內容,將管理范圍集中到認證人員,并對認證人員的范疇進行了細化闡述;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認證人員管理辦法》。根據機構改革實際情況調整了有關單位名稱。
據介紹,2004年5月24日,原質檢總局制定發布《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作為《認證認可條例》配套的對認證人員管理的支撐性文件,《辦法》的發布實施對于提高認證從業人員素質、規范認證人員行為、提升認證質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經過十幾年的發展,《辦法》中的監管范圍、對認證人員的管理方式等已與認證工作發展需要不一致,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辦法》管理的人員范圍需要調整。《辦法》中對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要求已無依據。根據“誰出證,誰負責;誰簽字,誰擔責”的要求,需將管理范圍進行調整,集中到對認證人員的管理。二是《辦法》中認證審核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需要改革。認證人員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推動實施自愿性人員認證制度,認證人員職業資格已劃歸為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因此有必要對認證審核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進行改革。三是《辦法》中機構名稱需要調整。隨著機構改革,《辦法》中有關單位的名稱及工作內容與現狀不一致,需要與新的機構名稱統一協調。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