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 彪
“安全帽30元、勞保鞋70元、勞保服100元,共計200元。”福建省龍巖盛豐機械制造公司的操作技術員陳佳欣至今保存著一張公司財務部門出具的押金條。當年入職時,廠里人事科的負責人明確告訴他和同批入職的工人,工作滿3年方可退回勞保用品押金,工作未滿3年離職的員工,押金不予退回。 (據《工人日報》)
安全帽是工礦企業和建筑單位勞動者的必備勞保用品,能對人的頭部在受墜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傷害時起防護作用,是工人頭頂的“生命屏障”。《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這就是說,為工人免費提供或更換已損壞、已到使用期限的勞保用品,是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
《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也明確,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然而,想讓企業給一頂安全帽并不容易,入職時收取安全帽押金是不少企業的普遍做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顯然,這種收取或變相收取安全帽押金的做法,并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些企業之所以這么做,說到底是為了自己的“安全感”。有業內人士透露,選擇讓職工交安全帽押金的多是工程、制造行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用工需求量大、員工流動性強,企業方片面認為,讓職工交勞保用品押金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將安全帽押金的退還條件與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掛鉤,有助于穩定職工隊伍,降低人員流失率。從行為上看,這種做法構成了逃避責任、推卸責任;從結果上看,不僅難以穩定職工隊伍,反而給職工帶來疑惑和不安。一旦出現人身傷亡事故,企業無論如何都規避和減免不了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企業必須增強法律意識,算好安全帽的責任賬,不折不扣地履行提供安全帽的法律義務。試圖以“安全帽押金”規避責任,往往會適得其反、得不償失,絕不能在這方面“講條件”、耍小聰明。值得注意的是,規避安全生產責任的問題不止押金一事,如有的企業“流行”發放安全帽補貼,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保障工人的“頭頂安全”,不僅要靠企業自律,還需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責任,重視勞動者生命安全、勞動權益,對“安全帽押金”等問題加強督查,倒逼企業依法行事。當然,對勞動者來說,也應認清企業強收“安全帽押金”的違法屬性、侵權屬性,增強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安全帽押金”失去生存空間。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