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規制度保護“臉面”安全
□ 胡立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人臉識別技術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16條規定。法律人士認為,《規定》是我國專門針對人臉識別應用進行規制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意義。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兩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的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最高法的數據顯示,自《民法典》今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截至6月30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達到192件。
近一段時期,人臉識別成為熱門詞,社會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問題愈發擔憂,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盛。《規定》在這一背景下出臺,主動回應人民關切和期待,應該說非常及時。《規定》嚴格依照《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吸收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有關經驗成果,從人臉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則,到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制。
《規定》引人關注的亮點之一,是明確了知情同意原則、單獨同意原則和強迫同意無效原則。知情同意原則比較簡單,即信息處理者在采集、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時,須征得其同意。現實中,部分居民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即違反了知情同意原則。按照《規定》要求,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知情同意原則是必須遵守的前置性原則,在此基礎上,信息處理者還要遵守單獨同意原則和強迫同意無效原則。長期以來,部分手機App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對此,《規定》明確了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而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個人的同意;同時明確了強迫同意無效原則,即對于信息處理者采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征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不僅適用于線上應用,對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同樣適用。
當然,《規定》對于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并非一味嚴管嚴控,它充分考量了這一技術應用的積極作用,既規范信息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信息,也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規定》作為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臉”安全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其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相信隨著《民法典》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頒布實施,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將更加完善,個人“臉面”等信息權益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