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立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暫行規定》實施6年多來,市場監管部門以信息公示為手段,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取得積極成效。但這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如公示期限較長、缺乏信用修復途徑等,客觀上導致個別企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不利于企業重塑信用。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逐步增強,對信用修復的訴求也越來越迫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中辦、國辦印發的《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這些都對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縮短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并對其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剛柔并濟,為市場監管部門規范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提供了依據,也回應了社會各界普遍關切,有助于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提高誠信水平。
二、《規定》修訂的意義是什么?
信息公示對政府監管而言意義重大,市場監管部門在構建信用監管制度框架之初就提出“公示即監管”的理念。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企業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有效展現了企業信用狀況,充分調動了社會力量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極大推動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行政處罰信息是企業信用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閉環,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解決傳統監管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并對傳統監管起到補充促進作用。
三、《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本著總體穩定、小幅調整原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4個方面:
一是調整信息公示期限。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并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公示。上述規定也與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規定公示已滿一定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正。相關內容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予以細化,為企業提供重塑信用的機會。
三是規定信息公示救濟路徑。順應企業呼聲,參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后,撤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確適用范圍。考慮到機構調整和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情況,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該規定,并將標題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