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劉 強 記者 傅江平)“積分當錢花”是近年來經營者常用的促銷模式,表面上積分是商家贈予消費者的,實際上是基于消費者的消費,具有明顯商業性質。雖然消費積分兌換商品模式利于商家增加客戶黏性也讓消費者享受一定的優惠,但是也產生了系列問題。
據統計,2019年1月1日-2021年5月31日,深圳市、區消委會共收到1117宗關于積分消費的投訴。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在積分到期清零、積分兌換產品質量和價值不對等、積分兌換商品門檻高等幾個方面。近日,針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深圳消委會開展消費積分問題監督調查,結果顯示,的確存在不少貓膩。
調查顯示,超過一半的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積分使用規則,且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積分清零事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經營者制定的積分兌換及到期清零等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經營者應主動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因此,經營者應制定詳細的積分使用規則,明確積分兌換方式、積分有效期、積分用途等內容,并用加粗等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重要條款內容。另一方面,經營者將消費者的積分清零前,應主動提前告知消費者,如發送短信提醒等方式,讓消費者及時兌換商品,避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
經營者推出積分兌換商品的活動目的是讓消費者有好的消費體驗,從而增加消費者對商家認可度和忠誠度,如果消費體驗差,則商家事與愿違。部分經營者規定,消費滿1000元累計積分10分,而兌換最便宜的商品需要2000積分或更高的積分,同時,經營者會定期將積分清零。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基本不能用積分兌換商品,是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變相限制了消費者用積分兌換商品的權利。
消費者獲得的積分是通過消費逐漸積累的,消費者憑積分可以向經營者兌換指定商品,因此積分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目前部分經營者推出“積分+補現金”的商品兌換活動,吸引不少消費者“加錢兌換”商品。如:某經營者的商品兌換活動中規定,“199積分+20元可兌換水杯”。實際上該款水杯售價本身20元。此時,消費者“加錢兌換”所兌換的商品價格就是原售價甚至更低,并無加上積分的優惠,是一種虛假的“優惠”。
另一方面,如果消費者兌換的商品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履行修理、退換的義務,并且由經營者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為此,深圳消委會督促各大經營者,明示積分使用規則,設置合理積分規則,嚴把商品質量安全關,做好售后服務保障,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同時,深圳消委會也提醒消費者,及時了解積分使用規則,養成定期查詢和兌換積分的習慣,注意保留證據材料。
據悉,深圳消委會將持續開展消費積分問題監督工作。一是督促經營者規范積分使用規則,杜絕“霸王條款”,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加強積分規則的宣傳,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注意重點條款內容,在遇到積分侵權問題時依法維權;三是發揮先進典范經營者的示范表率作用,引導經營者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