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大力推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有“范本” 家長不“踩坑”
本報訊 (張 東)近期,四川省成都市望子成龍、美博教育等多家教育培訓機構發出“嚴格按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倡議,引發公眾關注。這是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專項整治校外教育培訓市場的重要一環。
8月20日,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自今年6月初開展校外教育培訓市場行為規范專項整治行動以來,截至7月底,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共檢查教培機構1546戶、網教機構66戶,行政約談19戶、責令整改65戶,嚴厲查處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虛假宣傳、價格違法、“霸王合同條款”等違法行為。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共同制定,其內容反映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系,尤其對培訓收費、培訓退費和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當事人雙方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促進學生和家長合理選擇培訓機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妥善處理有關糾紛提供依據;有利于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
那么在具體消費過程中,哪些合同條款存在問題需要防范?該負責人列舉了一些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的條款。
比如,“概不退費”限制消費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某機構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已完成課時達總主修課時30%以上的或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屆滿的,不予退費”;消費者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設定過高——如某機構約定“如乙方發現同一賬號同一時間段或不同時間段出現兩名及以上學員上課使用,則按違約處理。甲方需按本協議中課程總金額的三倍作為違約金支付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如某機構僅以《學員須知》代替正常合同,通篇都是對學員的各種要求,但對其作為經營者應當以何種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服務的質量標準,因其原因造成違約后相關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均未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免除經營者對服務場所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某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學員及家長在校期間應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并同意自行承擔財物丟失或損壞的責任”。
“遇到以上問題格式合同,不要盲目簽,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該負責人提醒廣大家長,要充分了解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切實提高防范意識和鑒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簽訂前可以要求培訓機構出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簽訂后若出現糾紛,可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據介紹,下一步,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還將繼續深入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格式條款整治工作,加大示范合同推行使用力度,積極引導培訓機構行業自律,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不斷提升消費者滿意度。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