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實推進“點題整治”工作
福州嚴厲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法案件
本報訊 (陳 永 江 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發布違法廣告……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5起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典型案例。
據悉,為扎實推進“點題整治”工作,查處校外培訓機構經營不規范問題,今年5月以來,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圍繞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等突出問題,加大整治力度。
截至8月25日,福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已立案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法案件49件,其中違法廣告案件22件,虛假宣傳案件4件,價格違法案件7件,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11件,食品安全案件4件,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案件1件。目前,已結案17件,罰沒款40.47萬元。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發動社會共同參與監督,對違法違規經營者形成有力震懾,該局將5起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在“福州市新東方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案”中,該公司設立的臺江蒼霞分支教學點,在取得教育部門核發的辦學資質而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開展經營活動。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臺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7500元。
在“福州鑄學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中,相關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布“自2012年成立以來,鑄學教育先后輔導應屆畢業生學員700余人”“2017、2018年高考,一本上線平均達到57%、本科上線接近100%”等虛假宣傳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9600元。
據悉,此次公布的5起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典型案例涉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發布違法廣告、利用虛假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未明碼標價和使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