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 律 記者 曹吉根)“雙十一”臨近,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在11月2日召開的全省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上,就“雙十一”有關規范工作向平臺企業提出了“五加強、十不得”要求。
“五加強”要求平臺企業加強規則公示,切實履行平臺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平臺促銷方案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促銷行為,事先公示促銷規則并加強對促銷活動的審核把關,清晰明了地向消費者公示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和規則,規范訂(定)金、優惠券的使用方法。加強商品品控,完善入駐審核和檢查監控制度、手段方式,強化平臺內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檢查監控,排除清理違規信息,引導網店經營者自覺抵制侵權假冒商品,杜絕各類違法行為。加強價格監督,強化對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加強平臺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督促商家認真履行明碼標價義務,規范降價、打折、返券、贈送等促銷行為,保證促銷宣傳頁面、標價頁面、結算頁面價格一致。加強平臺治理,嚴格落實主體審核和信息公示等基本義務,從源頭把握好主體、商品準入關;要特別強化食品、餐飲、藥品等重點商品的管控制度和措施,即時清理下架違法違規商品。加強售后保障,嚴格遵守“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法律規定,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十不得”要求企業不得實施“二選一”,利用平臺優勢地位限制、排斥經營者參加其他平臺促銷活動;不得進行商業詆毀,攻擊貶低競爭對手,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不得進行以夸大宣傳、捏造事實等方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進行刷單炒信,以虛構成交量、成交額、點擊量、訪問量等虛抬商譽的方式進行促銷;不得通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等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進行價格欺詐,采用虛構原價、虛假折扣、先降價后漲價等方式,誤導消費;不得實施大數據殺熟,借助自身數據和技術優勢對商家、消費者進行價格歧視;不得設置霸王條款,以定金不退,保留最終解釋權等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不得進行默認搭售,在多種可選項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將搭售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背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同意擅自發送推銷廣告。
《中國質量報》【護航“雙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