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史玉成)1月13日,經國務院同意,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市場監管系統全面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從而進一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構建信用導向的營商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放管服”改革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市場主體數量迅速增長,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對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資源、監管能力、監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國11個地區開展了為期一年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試點,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本地區監管需要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機制,通過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措施有機結合,切實提高了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在總結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意見》。
《意見》強調,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基于各類信用風險信息對企業違法失信的可能性進行研判,通過科學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信用風險一般(B)、信用風險較高(C)、信用風險高(D)4類,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是對企業的信用評價。推進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目的是使監管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意見》明確,到2022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機制,到2023年底,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專業領域監管的有效結合,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市場監管系統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據了解,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將不代替市場監管各專業領域對企業的分級分類。(政策解讀內容詳見2版)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