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部門聯合發文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
從10個方面提出指導意見
本報訊 (記者 徐 風)2月23日,由國家標準委等1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布。《意見》日前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意見》分別從提升團體標準組織標準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為導向的團體標準制定模式,拓寬團體標準推廣應用渠道,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促進團體標準化開放合作,完善團體標準發展激勵政策,增強團體標準組織合規性意識,加強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完善保障措施等10個方面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發展團體標準能夠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標準化活力,優化標準供給結構,提高產品和服務競爭力,助推高質量發展。我國團體標準發展迅速,政策體系初步建立,制定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以下稱團體標準組織)踴躍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團體標準有力推動了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促進了高質量產品和服務供給。但是,由于我國團體標準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標準定位不準、水平不高、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需要加強規范和引導。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意見》對規范團體標準的優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團體標準組織,《意見》中的很多要求值得特別重視,如制定系統的團體標準管理和知識產權處置等制度,嚴格履行標準制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加強團體標準全生命周期管理;廣泛吸納生產、經營、管理、建設、消費、檢測、認證等相關方參與;鼓勵團體標準組織建立標準制定、檢驗、檢測、認證一體化工作機制,推動團體標準在招投標、合同履約等市場活動中實施應用;團體標準的使用方或采信方可以自行評價或委托具有專業能力和權威性的第三方機構進一步對團體標準組織標準化良好行為進行評價;建立對培優團體標準組織工作績效的科學考核評估機制,形成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鼓勵團體標準組織建立吸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專家參與團體標準制定的機制;團體標準組織應當加強誠信自律,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已有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重復制定團體標準,不得出現抄襲標準等侵犯標準著作權的行為,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名義進行營利和違法違規收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的團體標準化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意見》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系列國家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緊貼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接區域重大戰略,聚焦科技創新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制定團體標準培優領域清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推薦性國家標準采信團體標準的機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動將團體標準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團體標準的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問題依法依規處理,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團體標準發展的經驗和模式,解決和預防團體標準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潛在風險。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