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黃小軍)為保證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市場供給和質量安全,近日,云南省藥監局印發《關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各州(市)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監管工作,督促經營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確保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明確的“社區居民有自我檢測需求的,可通過零售藥店、網絡銷售平臺等渠道,自行購買抗原檢測試劑進行自測”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云南省藥監局要求全省各州(市)市場監管局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嚴守質量安全底線,確保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同時,各州(市)市場監管局要高度重視網絡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監督檢查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線索,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未經注冊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中國質量報》【疫情防控市場監管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