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岳倩)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
《辦法》中的記分行為變化可以總結為“刪5加2”“10減4增”,即刪除了5條,增加了2條,下調了10項記分分值,上調了4項記分分值。
其中,刪除記分的5項交通違法行為包括: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新增的2項交通違法行為包括: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其中,“賣分”、“替人消分”一次性扣除12分。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私自改裝載貨汽車上路行駛扣1分。
在《辦法》下調記分的10項交通違法行為中,記分由12分下調至9分行為包括: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記分由12分下調至6分的行為包括: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記分由12分下調至3分的行為包括: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記分由6分下調至3分的行為包括: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分由3分下調至1分的行為包括: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記分由2分下調至1分的行為包括: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在《辦法》上調記分的4項交通違法行為中,記分由2分上調至3分的行為包括: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記分由6分上調至9分的行為包括: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