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時間超過5日應當提供備用車輛
河北承德市雙灤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維護車主權益
□ 高士偉 崔學民 本報記者 徐東周
剛買不到一年的新車就出故障,已經很讓人糟心了,如果維修過程再遙遙無期,那會讓很多消費者煩惱不已,達到什么條件可以要求4S店提供備用車輛呢?
2020年6月,某車主在某品牌4S店購買家用汽車一輛。2021年4月30日該車輛發動機出現故障,在4S店更換總成,6天后發動機再次出現凸輪軸故障,再次維修。車主要求4S店提供代步車或交通補貼,并更換新車。4S店工作人員對車主的要求均予回絕。雙方協商未果,車主遂向河北省承德市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了解,該車未達到更換新車的標準,但符合免費維修條件。因車輛維修時間過長,4S店應當給車主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針對該4s店未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最終,4S店對發動機進行了維修,并向車主一次性支付交通費用補償4000元整,并贈送機油機濾保養(含工時費)4次以及發動機延保1年。
家用汽車的“三包”規定中,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交通費用補償的規定早已有之,但大多數消費者甚至4S店工作人員都不知道。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市場監管部門提示廣大消費者,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的時間起算十分重要。修理開始時間以消費者與修理者在修理單據上簽字時間為準,修理結束時間以修理者通知消費者提車時間為準。除了等待修理零部件的時間,修理者的故障診斷時間也應當計入修理時間。但是要注意,家用汽車產品因事故、非正常使用、加裝、改裝等非車輛自身質量問題所導致的修理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修理時間。同時,修理者提供的備用車應具備合法的行駛手續,修理者和消費者最好簽訂備用車使用協議,明確車輛的基本情況、車輛保險、違章記錄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備用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爭執和糾紛。
《中國質量報》【三包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