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日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施行。《條例》不僅明確了對于相關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重處罰的規定,還通過設立失信懲戒制度,開展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項行動,明確對知識產權各領域、各環節進行有效規制等措施,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條例》諸多規定體現出“嚴保護”的政策導向,而抓住一個“嚴”字,可謂抓住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
從重處罰等從嚴導向,符合行為心理學的基本規律。研究發現,如果要改變一個人的選擇行為,施以懲罰往往比給予獎勵更易見效。懲罰可以造成受罰者肉體和心理的痛苦,給受罰者以不良的身心體驗,加強了行事后果與厭惡刺激之間的聯絡,可以有效地制止類似后果的再次產生。心理咨詢上有一種治療心理問題的“厭惡療法”,應用的其實就是這一原理。另外,懲罰不止對行為人具有直接的影響,對其他人也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產生更明確的以儆效尤的社會作用。懲罰體現于法律及在各社會領域的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在知識產權領域,重視懲罰的作用,嚴懲侵權違法行為,可視為產權保護有效手段之一。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直十分重視強化懲戒作用。2013年,經過第三次修改的《商標法》首次規定了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開創了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先河。之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修正)、《著作權法》(2020年11月修正)、《專利法》(2021年6月修正)等法律法規,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標志著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全覆蓋。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不過,從實踐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與人們的期待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最明顯的問題之一,就是“嚴”字并未得到充分體現。例如,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時有發生,以轉讓注冊商標牟利為目的的商標囤積注冊行為大量存在。這些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對搶注行為的后果亦缺少相應規定。有關部門往往只是駁回申請或宣告無效,無法對惡意搶注者施以有效的懲罰與警示。
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懲罰,這不僅會縱容違法,還會對合法經營者造成傷害,產生非常不利的社會后果。相比通過研發創新獲得知識產權,侵權就要容易得多了,有時只需動動鼠標復制一下即可。而產權擁有者想要維權,卻會面對諸多困難,即使打贏了官司,獲得的賠償往往無法彌補實際損失。近年來,我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逐漸增多,但總量仍然太少。以廣東省為例,2021年,該省法院系統共受理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5238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案件67件,占比僅為1.28%。這就意味著,大多數知識產權案件可能存在損害賠償過低問題。賠償低是知識產權價值被低估的一種體現。如果知識產權擁有者為維護權益花費巨大心血卻得不到應有補償,這會嚴重挫傷企業創新積極性,甚至導致企業喪失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而一旦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期待變得消極,山寨模仿之風就會更加盛行。
廣東省此次出臺的《條例》強調從嚴導向,正是對當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的一種回應。我們希望,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以零容忍的態度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警示作用,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只有“嚴”字當頭,讓法律威嚴充分彰顯,才能營造不敢侵權、不能侵權、不愿侵權的氛圍,進而有效保護創新者的研發熱情,為經濟發展不斷注入新動力。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