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自稱“職業打假人”的邵某網購“毛媽媽土特產店”扣碗類熟肉食品150份。在收到貨后,邵某以食品為“三無”產品為由,將該店訴至法院,提出退貨及10倍賠償的訴求。法院一審二審均支持了邵某的訴求,判決店鋪退款并賠償共計約5萬元。
該案經媒體報道引起廣泛關注。從網絡輿情看,有許多網友認為法院判決失當,指責邵某的行為屬于“惡意消費”“釣魚維權”“鉆法律空子”,甚至給他扣上“敲詐勒索”的帽子。也有人持相反觀點,認為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為經營者“不懂法”或處于“弱者”地位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而邵某“知假買假”的行為雖欠缺道義支撐,但并未突破法律紅線,所謂“法無禁止皆可為”,借助法律手段獲利沒什么不可以。
網友關于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邵某作為“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有媒體調查發現,邵某自2021年開始從事通過購買有問題產品進行訴訟的活動,試圖借現行法律中懲罰性賠償條款獲利。但其針對小超市、小賣部發起共計19次起訴(不含剛發生的這次),僅成功索賠“一萬元出頭”,大多數案件未獲法院支持或自己主動撤訴。由此可見,邵某的打假歷程并不順利。這也反映出,目前國內法律實踐對“職業打假人”的合法性認同度較低。
中國消費者協會前不久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1)》指出,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是否排除“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人”,長期以來認識并不一致。除食品藥品領域外,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對“職業打假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予以明確,這導致各地法院對“職業打假人”懲罰性賠償訴求判罰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問題。文首提到的案例,換作另外一個地方的法院審理,很可能給出不同的判決結果。
目前關于“職業打假人”的否定性評價,主要針對的是其主觀上有明確的私利目的。事實上,這一點經不起推敲。有法律人士指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多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未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人人主動維權打假的態勢。讓人人都積極維權打假,需要有驅動機制,這其中最有效的動力之源,就是獲利。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多部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意味著法律賦予每一位消費者依法索賠的權利。而懲罰性賠償規定本身即鼓勵利益獲取。
至于有人擔心法律鼓勵索賠獲利或可誘導部分消費者形成“維權即索賠,打假為創收”的利益沖動,使消費者(尤其是“職業打假人”)權益因帶上“銅臭味”而發生價值偏離,這實際上既沒道理也沒必要。并沒有法律條款規定消費者維權必須是非利益的、純潔的,認為個人權益未受損害并以“創收”為目的的維權即使不違法也屬不正當的觀點,這只是一種“道德想象”。而且,懲罰性賠償條款不是用來欣賞的,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用來嚇人的,而是要在行動中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形成實際的威懾。
對于知假買假打假現象,應有這樣的中肯認定:看到其良性后果,打假就是公益,而關注其營利性,它就是生意。兩個價值并不沖突,可以并存。而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長期存在,也有其邏輯必然性:它因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而生,又在事實上長期存在的造假生態中壯大。有鑒于此,對待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正如有學者指出,一味的“禁”和一味的“放”均非良策。現在最該做的,不是將這種行為視作監管的對立面而收緊管理甚至將其“鏟除”,而是從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運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使其良性作用更大程度地發揮出來,最大程度地實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