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潘虹如 記者 岳 倩)近日,吉林省市場監管廳聯合吉林省司法廳發布《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二批)》(以下簡稱《清單》),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推動該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清單》依據13部法律法規,以列舉方式對處罰事項、不予處罰情形和法律依據分別標注,涉及10個類別23項,包括登記類3項、廣告類5項、食品類1項、電子商務類3項、禁止傳銷類1項、合同類3項、規范促銷行為類3項、特種設備類1項、商標類1項、價格類2項。《清單》要求吉林省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裁量。同時,還要求23項不予處罰事項必須同時符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3個條件才可以決定不予處罰,做到執法結果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據介紹,出臺《清單》是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相關規定的具體舉措。同時,吉林省市場監管廳推行法規宣傳、教育引導、告誡說理、行政處罰、監督整改“五段式”執法模式,充分運用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宣傳和教育,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防止“重事后查處、輕事前預防”。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