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清遠
市場經濟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各類市場主體擁有充分的生產經營權利,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聰明才智和賺取利潤。這在激發企業活力和創造力、促進經濟蓬勃發展的同時,也讓部分不法分子動起了歪腦筋。他們為了利益,通過虛構場景、刷單炒信、“打擦邊球”、裝“流氓軟件”乃至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秩序。近些年,這方面的報道有不少,需要引起重視。
企業是市場上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在法律法規不禁止的情況下,自主開展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營銷服務等活動,既是他們的本職工作,也是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往往非常復雜繁瑣,其中蘊含的獨特思路、專屬匠心以至技術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更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不宜為外人道也”。所以,不可能也沒必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處處監控、事事把關。然而,有的地方為了保障質量安全,在部分企業車間安裝攝像頭,其主要目的與其說是“監控”,不如說是“威懾”。畢竟,企業的工藝流程、原料配方等細節是“看”不到的,無法全面掌控。
政府監管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場失靈,使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確保市場主體的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得以實現,真正使違法者得到懲戒、守法者得到褒揚、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政府資源有限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背景下,政府監管要突出結果導向,強化結果取向,真正把監管重點和力量聚焦到提升監管效果上。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要突出對其提供產品和服務質量狀況的監管和抽查,看是否符合法規、標準和承諾的要求,而不必過多關注生產工藝和加工流程;對于整個社會的再生產,要突出對終端消費和使用環節的監管,看是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必過多關注生產和流通環節;對于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要突出加強監測評估和投訴舉報處理,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質量缺陷和消費陷阱,而不必過多關注現場檢查和常規監督。
事物的發展變化,外因只是條件,內因才是根據。維護和規范市場秩序,政府監管是外部保障,企業依法依規經營才是根本。一方面,企業要主動履行主體責任。對于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真正把應該做的做到位,以夯實立身之本;對于法無明文規定、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的,應明示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實情,確保消費者明白付費、放心消費,決不可用欺詐手段蒙騙消費者。另一方面,政府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積極推進立法,厘清各方責任,盡量避免法治盲區,出了問題無法可依;加強對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和研究,改進執法理念、機制和方式,防止“法不責新”和“趁新作亂”;強化市場監測抽查和投訴舉報處置,對于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處罰并“廣而告之”,發揮以案釋法、罰一儆百的社會效應。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倡導新聞媒體、第三方機構和廣大消費者發揮好監督作用,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形成強大共治合力。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