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秦瑞鵬 記者 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份樣品處置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出臺。
《規定》共十五條,適用于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含評價性抽檢)中備份樣品的處置工作。《規定》所指備份樣品,是指承擔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承擔任務購買的、經檢驗后可依法處置的備份樣品。備份樣品處置原則上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
《規定》明確了食品抽檢備份樣品處置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以及4種處置方式等相關內容。山西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妥善處理、合理利用、依法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負責統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承檢機構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承檢機構負責做好備份樣品貯存、運輸以及處置資料記錄等,并依法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其中,檢驗結論合格的樣品可采用捐贈、拍賣、科學研究和銷毀等方式進行備份樣品處置;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樣品僅可采用科學銷毀方式進行備份樣品處置;承檢機構根據需要可組織專家對處置方式進行論證后組織實施。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