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日前,由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指導編制的《網絡直播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團體標準發布。該團體標準以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文件為依據,根據網絡直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特點及監管要求,明確了對網絡主播、直播間運營者兩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指標,為相關部門、平臺企業對從業者分級分類監管提供了參考。
近些年,電商業態不斷出新,網絡直播越來越火。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7.03億人,占網民總量的68.2%,電商直播的產值高達上萬億元。當網絡主播幾乎沒有門檻,目前主播賬號累計過億,可謂“萬物皆可直播,人人都是主播”。網絡直播經濟具有直觀性、即時性、互動性等特點,在豐富民眾精神文化生活、促進電子商務升級、拉動消費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網絡直播不僅具有商業屬性,還具有媒體屬性、社交屬性,這種雜糅特征決定了對其管理難度較大,管不好就會產生諸多亂象。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21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指出,直播帶貨形式多樣,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商品貨不對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部分主播虛假宣傳,肆意夸大產品功效;售后服務難保障,部分商品退換貨難;商品最優價格有水分。直播帶貨之外,網絡直播還存在充值打賞失范、內容導向偏離、流量數據造假等一系列問題。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上述種種問題,本質而言均可歸為信用問題。互聯網本身是虛擬的,但它是現實社會和人活動映射的產物,現實生活、經濟活動等在互聯網上得到了充分體現。可以說,互聯網信用其實就是現實社會信用的表現,社會信用是內在根本。網絡直播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一樣,參與各方的信用是網絡直播健康發展的基礎條件。目前網絡直播失信問題頻出,反映了該市場尚未成熟,信用建設還遠遠落后于行業市場發展。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在內的互聯網信用體系勢在必行。
事實上,針對網絡直播存在的亂象,相關部門出臺了一些政策規章加強監管。2020年7月1日實施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規定,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2021年3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和虛構點擊量、關注度、點贊數、打賞等數據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這些規范、辦法的出臺,對于打擊網絡直播失信行為,凈化網絡直播行業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盡管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直播的法規標準體系不斷完善,但針對網絡直播主體失信、違規、違約行為的規范標準尚未出臺。《網絡直播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團體標準發布,可以說正當其時。據了解,該團體標準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網絡直播主體信用評價的原則、評價主體要求、指標體系、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6個方面。指標體系包含網絡主播、直播間運營者兩類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規定信用分滿分1000分,根據信用分劃分5個信用等級。團體標準評價的結果可應用于平臺對直播主體開展分級管理,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第三方機構對網絡直播主體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提供參考和支持。
在此基礎上,相關部門還應出臺更為細化的規范,逐步建立完善網絡直播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標準,并開展試點示范工作,依照法規標準對網絡主播、直播間運營者進行信用評價,引導和促進網絡直播主體依法履行主體責任,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