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累計明確50項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事項
營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發展環境
□ 本報記者 霍一夫
截至今年8月15日,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規定,已經對4153家市場主體不予處罰,其中廣告類案件占比最大,達到3399件。
近日,記者在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9年3月以來,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與上海市司法局已聯合發布3份《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進一步回應市場主體關切,持續推進和深化免罰清單的實施工作。截至目前,3份清單已累計包含50項市場監管領域的不予處罰事項。
據了解,3份清單實施以來,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充分給予相關企業改正機會,使企業不會因無意之過、無心之失,導致企業商譽信用受損、財務負擔加重、融資上市受阻等。據介紹,在清單頒布之初,上海市某企業因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絕對化用語被立案調查,根據《廣告法》規定,企業至少要被處以20萬元罰款,但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清單規定,最后對企業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清單通過探索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為市場主體培育、發展和壯大,創造了更加包容、更加寬容的市場環境。3份清單還進一步實現了過罰相當,在堅持依法不予處罰的前提下,充分回應了企業希望執法部門開展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的呼聲,合理把握了處罰和教育之間的平衡。在適用清單過程中,執法人員更多地對企業采取批評教育和指導約談等措施,使企業切實感受到執法“溫度”,更好實現執法目的,踐行了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讓執法行為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據了解,傳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更多側重于罰款方面從輕或者從重的控制,但沒有對不予處罰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清單填補了傳統處罰裁量基準的這一空白,通過明確免罰的執行依據,統一不予處罰的實施標準,使不予處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效破解了“讓執法人員清楚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不予處罰”和“如果罰重了會被認為行政亂作為的擔憂”兩個難題,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精細化水平。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不予處罰不是免責,更不是豁免,市場主體只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才能免予處罰。為此,在清單實施之初,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就制定出臺了配套實施細則,統一執行標準,要求辦案機關在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時,主動調查當事人是否屬于首次違法、是否符合清單規定;對符合清單要求的,應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復議等各方面的基本權利。同時,明確不予處罰并不是執法部門免予調查取證,而是要求執法部門更加重視全面客觀的調查取證,特別是收集、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證據,避免出現“不予處罰就是免責,不予處罰不必取證、無須處理”等認識誤區,為清單順利實施打下良好基礎。
該負責人表示,清單實施3年來,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發展環境,在紓解企業困難、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執法效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不斷促進精細化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深化。下一步,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宣傳培訓,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執法監督,持續跟蹤評估,切實做好清單的落實工作。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