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發布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不公平格式條款在生活中屢見不鮮,87.88%的受訪消費者表示遇到過不公平格式條款。不公平格式條款出現在網絡購物(含直播帶貨)、網絡游戲、教育培訓、通信服務、房屋裝修、醫療美容等眾多領域,侵權手段隱蔽,對消費者影響大。
根據《民法典》,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規定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其內容標準化、可重復使用,因此可以達到方便省時,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基于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格式條款被廣泛應用。
為了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從3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格式條款并未遵循公平原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這就構成不公平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具有不變性特點,即條款內容無法協商修改,相對方僅能選擇同意或者拒絕。舉例來說,消費者上網或到實體商超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若商家事先制定了格式條款,消費者就必須遵守條款相關內容,否則只能選擇放棄。
表面上看,面對不公平格式條款時消費者有拒絕的權利,但實際上不管選擇拒絕還是選擇繼續交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均會受到侵害。《報告》顯示,當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時,超過七成消費者仍會繼續交易,原因是“被迫同意。不管是“被迫同意”,還是拒絕交易選擇“用腳投票”轉向其他商家,均意味著消費者選擇權的喪失;而“發生糾紛后才發現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反映商家根本就不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
有學者指出,面對不公平格式條款時一些消費者選擇繼續交易,這并非意味著大眾心甘情愿成為游戲規則的犧牲品,而是不公平格式條款的特性讓被迫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一方面,不公平格式條款在形式上總是顯得非常“正式”,對于缺少法律素養的消費者而言有一定的迷惑性,他們容易相信其具有“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商家制定格式條款往往會花一定心思,通過使用設置冗余環節等隱蔽手段阻礙消費者正常享受應有權利。比如,部分不公平格式條款被商家有意隱藏在大段條文中,消費者由于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而難以覺察,不知不覺落入語言陷阱中。
在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專業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約,與格式條款提供者相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自身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規范格式條款促進消費公平,必須改變信息不對稱的局面,通過完善法律和加強監管扭轉消費者弱勢地位。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推行格式合同范本,完善落實格式合同備案制度,針對有問題的合同格式條款,綜合運用建議、約談、要求整改等形式,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到位。同時,消費者要提高合同意識和維權意識,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要積極舉報投訴,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