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學安
清倉商品不支持7日無理由退換貨,介意慎拍;賣家虛假宣傳售賣商品僅支持退款;對于缺貨、價格標示錯誤等情況,商家可以“砍單”……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絡購物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進行了點評,指出了多個常見的網購霸王條款。 (據8月25日《工人日報》)
盡管時下市場上可供消費者選擇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各項限制性的條款、規定等清規戒律也多了起來,尤其是其中含有大量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霸王條款”。
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曾向社會公布的合同霸王條款,就涉及到金融保險、旅游餐飲、房地產、物業管理、郵政電信和公交運輸等多個行業。譬如,銀行方面的霸王條款主要包括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某些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等。此外,還有“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貴重物品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本商場保留最終解釋權”等等,更是耳熟能詳、不勝枚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規定,也不得以此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然而,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10年,但名目繁多的霸王條款有增無減,甚至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成為籠罩在消費者心頭抹之不去的陰霾。
倘若仔細分析,從中不難看出,這些霸王條款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的始作俑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通過單方面的“自話自說”,有意規避法定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甚至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究其原因還在于,目前在不少生產、服務領域,由于市場競爭不充分,很多生產者和經營者仍處于壟斷地位,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格式合同,肆無忌憚地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從而成為霸王條款產生的重要根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類型的經濟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其正常的經濟活動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上,而合同本身應該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由雙方平等協商后的產物。但由于現階段仍存在著帶有濃厚壟斷色彩的經營者,他們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是“獨此一家,別無分店”,消費者沒有充分的選擇余地,對于霸王條款只能是忍氣吞聲,打落牙齒往肚子里咽。因此,要想徹底鏟除霸王條款,就必須弱化某些壟斷行業的“老大”地位,提升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努力促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力量均衡”。如果消費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選擇權,霸王條款自然而然地就會失去生存的土壤。對于消費者來說,更應當以成熟的消費心態和理性的消費方式,擦亮眼睛,小心陷阱,敢于與霸王條款較真,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