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有媒體報道,浙江省寧波市市民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盒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后發現小票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時29分,而其所購酸奶的保質期截止時間為當晚8時28分,酸奶已過期1分鐘。于是,他以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向超市索賠1000元。在遭拒絕后,他將該超市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該案雖然案值不大,但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意義。一方面,小李知道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這種知法用法積極維權的態度和行為值得稱道;另一方面,超市最終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這為經營者上了一課,也讓更多消費者明白了自身權益的分量和價值。遠高于商品價值的懲罰性賠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也是法律自身威嚴的呈示。
不過,關于“過期1分鐘”和“索賠1000元”這里面的兩個數字,網上還存在一些爭議。有網友認為,食品多久會變質,很難判斷準確時間,企業劃定的保質期也是大體時間。現實中,許多食品過了保質期并不會變質,仍可食用。所以,商家因銷售過保質期1分鐘的酸奶而被罰,似乎有些太嚴苛了。這種觀點反映了一些人對保質期的法律屬性存在誤讀。按照法律規定,包裝食品標簽所標明的保質期應有截止時限,若以日為時點,截止時間應以當日24時為限;若保質期限是截至具體的小時、分鐘這樣的時點,則以該時點截止時間為限。保質期是法律概念上的邊界值,并非物理概念的臨界值。過了保質期的食品未必已變質,但不可再銷售。保質期法律意義上的邊界不可侵犯。銷售過期食品,過期時間的長短只是對應違法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有所不同,而違法性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該規定不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便于監管部門執法檢查,也是為了提醒經營者重視食品保質期等信息,如果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就要提前做好安排處置。我國《反食品浪費法》明確,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該案中超市老板未將即將過期的酸奶作分類處理,即使不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故意,也存在疏于管理的過失。
而關于1000元的索賠數額,這既是一個法律邊界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尺度問題。有網友認為李先生為了一盒4.9元的過期酸奶向超市索賠1000元,“下手太狠,有敲詐嫌疑”。持這種觀點的人不在少數,反映出部分民眾法律知識依然欠缺的現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顯然,李先生提出的索賠數額是有法律依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許多法律中都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懲罰性賠償條款寫進法律,出發點不只是為了提高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也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有些人覺得消費者索賠時“獅子大張口”,這會助長逐利之風,導致過度維權。事實上,將利益成分剔除,只會給消費者維權戴上沉重的道德枷鎖,反倒不利于消費權益的實現。而懲罰性賠償規定賦予了任何一位消費者依法索賠的權利,消費者見利而動,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也從另一個角度給法律威嚴提供了一種強力支撐。
懲罰性賠償條款不是用來欣賞的,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用來嚇人的,而是要在行動中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形成實際的威懾。只有消費者認可這種眼前利己、長遠利他的法律條款,并愿意親身實踐,而法院及其他司法機構也能夠支持他們,讓此類案件勝訴率提升,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現象才會減少,才能推動整個行業市場和諧有序發展。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