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湖北發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適用指引》
本報訊 (郭姍姍 記者 張 華)記者從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獲悉,為穩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近日,該局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適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指出,要正確理解“不予行政處罰”的涵義。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不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包括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酌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上述3種不予行政處罰有關情形,《指引》都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當事人存在5種情形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實施機關不具有管轄權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當事人存在6種情形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存在兩種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此外,《指引》還明確了相關適用情形,具體分為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主觀過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5種情況。
《指引》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準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指引,在監管執法時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做到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盡量采用對行為主體權益減損最小的方式實現法律目的。要大力推動法治市場監管建設,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包容審慎監管的執法理念,對行為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處罰的,綜合運用責令改正、教育指導、執法建議、當事人承諾等方式方法,引導、教育當事人尊法守法,不斷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