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相關負責人就涉及《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明顯提升,食品產業獲得長足發展。但同時仍存在企業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職責任務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況,導致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為推動真正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制定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將推動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配齊配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完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體系。有利于抓住企業關鍵少數,推動履職盡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利于監管觸角深度延展,確保出了問題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有利于及時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記者: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是否必須為專職人員?
答: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
記者:除了《規定》第五條明確的企業外,其他企業是否需要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名稱必須叫食品安全總監嗎?
答:《規定》第五條明確了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類型。未達到食品安全總監配備要求的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員。如果企業已配備了符合本規定食品安全總監任職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不必改變原職務稱謂,明確其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總監職責。
記者: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有規定嗎?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員,根據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建立健全本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記者:對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企業,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
答:對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保留企業原有的部門和人員配置,但要確保可以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相應職責。
記者:《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自查工作基礎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此處的自查是指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此處的自查是指企業根據食品安全有關要求自行組織的定期檢查評價。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但可以結合開展。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有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是什么關系?是否需要改變?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調度頻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類似工作機制的,可以將原有制度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如: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不允許按日、周、月方式劃分,也可以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對應建立班次管控、雙日排查、雙周調度等類似制度,將日常檢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調度的要求落到實處,確保風險隱患始終在可防可控范圍。
記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是否需要履行相關制度?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工、停產后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記者:《規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企業是否需要按照統一的文件名稱來執行?
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文件名稱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狀況調整,但要確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情況有記錄、可核實。
記者:如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未能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隨機考核,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