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有網友發視頻稱自己在吉林長春乘出租車時遭“反向抹零”。視頻顯示,該網友打車實際應付費11.6元,出租車司機卻要收費12元。當該網友提出異議時,這位司機表示,這是長春市的規矩,可以問長春當地人。
此事引發網友圍觀熱議。有網友認為,現實消費過程中,為免去找零錢的麻煩,購物結賬時“四舍五入”抹零湊整是常見做法,也就幾毛幾分的事,沒必要計較。也有網友表示,凡關涉消費者權益,關涉法律,就沒有小事,若行為界限設定明確,判斷其屬性,只講有無,不論多少。司機“反向抹零”顯然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就算多收一分錢,也是違法之舉。
此事爭議的焦點,是長春市的“規矩”能不能成為司機多收費的理由。該“規矩”指的是長春市2019年出臺的一個文件——《長春市出租汽車運價調整及建立運價與燃氣價格聯運機制的通知》,其中提出,長春市出租車的計價里程費最終按“四舍五入”收取。出租車司機據此收費,似乎是合理的。但法律人士指出,該文件關于“四舍五入”收費的規定本身不合法,因此,司機多收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商家結賬時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抹零,“四舍”屬于讓利的自愿行為,沒有問題,但“五入”性質上屬于加價出售商品,即“低標高結”;若事先未明示消費者,則涉嫌欺詐交易。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商家結賬時以“五入”的方式多收消費者的費用,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顯然,長春的“規矩”與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沖突。在這種情況下,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就起作用了——根據立法法,在出現法律條款沖突時,應當嚴格遵循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進行適用,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長春市出租汽車運價調整及建立運價與燃氣價格聯運機制的通知》為地方政府規章,屬于下位法,其中內容不得與作為上位法的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發生抵觸,該地方規章與上位法律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出租車司機所依仗的“規矩”無效,其“反向抹零”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那后果就嚴重了。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構成價外加價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并不少。去年12月,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某餐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結算費用時,將消費者原價為1474.6元的消費訂單以1475元進行結算。對于當事人向消費者“反向抹零”多收取0.4元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小錢難舍,這是商家的逐利本性決定的。現在商業交易多是數字化結算,不再有數硬幣找零的麻煩,但仍有商家拿“四舍五入”的所謂“規矩”說事,這就是在算小賬、玩貓膩。在找零上只為自己著想卻不顧及消費者權益的商家,這個借口那個理由的背后,是其經營理念的錯位。要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期待那些不良商家良心發現終是奢望,將他們的錯位理念扳正,必須依靠完善而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才行。
《中國質量報》【消費時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