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法律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向“霸王條款”“卷款跑路”等行為亮劍
本報訊 (記者何 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提高經營者“卷款跑路”成本,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據有關部門測算,目前全國僅單用途預付卡各類發卡主體約1900萬戶,年發卡規模超過15萬億元。
現實中,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頻發,預付卡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持卡人作為原告”的原則。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預付卡付款人和持卡人不一致的情況,規定如果原告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合法持卡人,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商家不能因此而辯稱持卡人沒有訴訟資格。
征求意見稿還針對現實中常見糾紛問題,明確賦予了消費者一系列的權利。比如,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簡言之,消費者可以轉卡,商家不得對此禁止。同時,消費者有拒絕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存在下列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請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
針對現實中多發的經營者“卷款跑路”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