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兵
6月20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梁靜茹演唱會“柱子票”案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6月21日《北京青年報》)
2023年5月,9名消費者分別購買了699元、999元、1299元的梁靜茹演唱會門票,因購買到的是演唱會“柱子票”,演唱會中幾乎全程被承重柱子遮擋視野,只聽得到聲音但不見其人。由于在事中事后和主辦方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不滿演藝公司給出的調解方案,消費者憤而訴諸法律,起訴演唱會主辦方,要求退還票款并賠償損失。
近年來,文娛演出市場日益繁榮,消費者觀看演出熱情持續高漲,各類音樂會、演唱會等文娛活動非常火爆,隨之而來的“柱子票”問題不斷引發糾紛。許多演出場所都有承重柱,但由于各地都沒有明確告知觀眾哪個是“柱子票”,因而觀眾購票入座后,才知道自己購到的是“柱子票”,既不好退票又不好換座位,只得被擋在柱子后面聽,沒能享受到與票價相符的觀看服務。等演唱會結束后,要求舉辦方退款,但由于之前沒有明確的約定,舉辦方不肯退款,觀眾也沒有辦法。
演唱會市場大多屬于“賣方市場”,常常一票難求,主辦方和售票方都不把“柱子票”當回事。經營方賣了“柱子票”到底該承擔什么責任,沒有清晰的法律依據,“柱子票”糾紛頻現。梁靜茹演唱會“柱子票”案一審判決比較客觀公正,法院既沒有將“柱子票”定性為消費欺詐,也沒有判定演唱會主辦方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判定舉辦方沒有提前主動告知原告其座位視線被遮擋,給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沒能制定充分的預案,在現場主動為原告調換座位,消除不利影響。因此,被告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判定舉辦方應當階梯式退還觀眾部分票款。
法院把“柱子票”定性為主辦方有一定的違約行為,公平合理。畢竟主辦方把票售出去了,等于要讓觀眾必須看到聽到演唱會的整個過程。但購到“柱子票”的觀眾卻“只聞其聲不見其人”,體驗感大打折扣。法院最后判決“按階梯式退票比例退還票款”,這一判決有效維護了舉辦方和觀眾雙方的權益,同時也為演出行業未來如何規范演唱會售票、退票作出一個有效提醒。
解決“柱子票”問題,關鍵是形成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的行業標準和規則機制。演唱會的主辦方、售票方,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把“柱子票”都標注起來,讓觀眾知道是“柱子票”,同時,也要依照“柱子票”影響觀眾觀看的程度,制定相應的低票價。這樣,如果觀眾購買了“柱子票”觀看,等于雙方達成了協議,避免了爭議。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機制,為消費者提供暢通便捷的維權渠道。
文娛演出市場的繁榮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的支持和信任,只有相關經營主體摒棄急功近利的心態,將演出質量和服務作為亮點,將消費者放在心上,才能確保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法院對這起“柱子票”維權案件的判決結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比較公平合理,維護了當事雙方的權益。“柱子票”階梯式退還票款判決,有助于規范演藝市場。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管,規范演出門票銷售、退讓,方便購買到“柱子票”的消費者能夠以低成本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完善演出票務信息公開機制,對“柱子票”要在票面上有明顯標記,售票時有相應的折扣標準,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