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關于依法規范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行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暫行規定》
河北保定7部門聯合規范投訴舉報行為
本報訊 (王愛華 記者徐東周)7月1日,河北省保定市市場監管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行政審批局7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規范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行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有效期兩年。
據介紹,出臺《規定》,旨在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促進該市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規定》共4章、16條,明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以投訴、舉報形式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以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以投訴、舉報相威脅,進行敲詐勒索的,經營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市場監管部門在投訴、舉報處理中發現上述情況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綜合考慮投訴人的投訴目的、手段、理由、數量等因素,對投訴舉報行為是否屬于投訴、舉報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作出的行為,提供了判斷依據: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者次數、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購買商品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標簽等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為目的提起投訴的;對同類事項頻繁提起投訴,投訴文本高度格式化的;向同一經營者或者同行業經營者反復多次購買相同、相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同時或者分別提起投訴的;同一時間或者短時間內以相同或相似事由多次投訴同一行政轄區內不同生產經營者的;投訴中脅迫或者變相脅迫生產經營者的;未因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僅以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標簽標識等存在輕微違法為由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的;其他可合理認為不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不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規定》還明確,建立市縣兩級市場監管、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訪等多部門聯動機制,提高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的產品質量和守法意識,遏制非法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編制和動態更新非法牟利性職業索賠異常名錄,對異常名錄內舉報人提出的舉報,按照相關舉報獎勵規定從嚴審核。要審慎判定、及時梳理非法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件,定期抄送各有關部門,并適時召開聯席會議;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區分職業索賠人和普通消費者的行為,對非法牟利性職業索賠人所提訴訟,經審查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法律原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浪費公共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為,對其牟利性主張依法不予保護。堅決遏制惡意訴訟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以“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詐騙、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復議職能;信訪部門要負責收集掌握職業索賠人信訪信息,分析研判職業索賠人的信訪形勢。
“《規定》的出臺,有助于相關部門區分真打假、職業索賠和敲詐勒索,公正處理案件,回應社會關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框架內為經營主體的發展營造更寬松的環境。”保定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局局長崔國輝表示,今后,市場監管部門對發現和搜集到的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等部門處理。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