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賈潤梅)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就《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公開征求意見。
規范條件要求相關企業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于90%。
關于相關企業的綜合利用能力,規范條件不僅在生產自動化程度、溯源管理、廢舊電池貯存、固體廢棄物處理、用能考核、研發投入等方面提出通用要求,而且對梯次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分別提出要求。
其中,再生利用企業需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安全拆解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配備放電、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按照相關標準《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電規范》(GB/T 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單體拆解技術規范》(QC/T 1156)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放電、拆解、破碎及分選。若企業具備帶電處理技術,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電處理。
根據規范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銅、鋁回收率應不低于98%,破碎分離后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雜質鋁含量低于1%,雜質銅含量低于1%。
此外,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于90%,鎳、鈷、錳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鋰生產綜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標準煤/噸。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質量之和占原動力電池所含目標材料質量之和的比重應不低于99%。
規范條件還要求,企業具備產業化應用的濕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實現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復,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余物的規范處置方案。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
規范條件還在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人身健康、社會責任和職業教育、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相關企業提出具體要求,以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