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收費行為 降低群眾負擔
山西明年起電動自行車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計價
本報訊 (記者秦海峰)2025年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標示、分別計價……日前,為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引導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推動降低群眾充電負擔,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對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作出部署。
嚴格執行充電費用價費分離、明碼標價。原則上2025年1月1日起,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在規定的改造時間節點之后,沒有按照電費、服務費分開計價標價的,按照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進行監管并結合實際處罰。對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電費加價問題,按照不執行政府定價開展監管并處罰。
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壓等級為不滿1000伏的按照每千瓦時0.487元執行;其他電壓等級的按照每千瓦時0.477元執行。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具備峰谷分時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在征得用戶同意后,可選擇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具備運營能力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以及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并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對第三方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通過給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更好發揮國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運營成本。
此外,推動充電設施由電網直接供電。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加快改造,盡快實現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避免因轉供推高充電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