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第2號修改單解讀
敞口手提袋等可不計為一層包裝
本報訊 (記者何 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標準技術司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第2號修改單作出解讀,明確除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的其他層薄膜包裝,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同時,敞口的手提袋等5種情形可不計為一層包裝。
為大力整治過度包裝亂象,全力營造綠色低碳包裝、簡約適度的消費環境,3月,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第2號修改單,針對茶葉的包裝層數進一步從嚴要求,明確將現行標準中要求的“不得超過四層”嚴格至“不超過三層”。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茶葉商品包裝層數的計算方法,此次解讀給予明確說明。規定以下情形計為一層包裝:具有網格狀或孔狀等形狀,使內裝物不散出的包裝;敞口包裝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共同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比如抽屜式包裝和天地蓋式包裝等;不同厚度的薄膜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組合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除了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且厚度低于0.03mm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層薄膜包裝,使內裝物不致散出,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
同時,解讀中還進一步明確可以不計為一層包裝的5種情形:敞口的手提袋,固定內裝物或包裝物的半托,袋泡茶的內膜袋,緊貼緊壓茶的紙、塑料或鋁箔,生產工序中使用的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濾紙、綿紙、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產品)包裝中未密封的內膜袋。
第2號修改單還涉及包裝成本、商品包裝質量和商品包裝質量計算方法等內容。其中,商品包裝質量部分,要求“茶葉、茶制品、調味茶的商品包裝質量應不大于內裝物質量的8倍”。針對這一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標準技術司在解讀時進一步明確了包裝質量與內裝物質量比的計算方法,即首先利用符合要求的稱量工具稱量商品總質量,然后用商品總質量減去商品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商品內裝物質量)獲得商品包裝質量,用商品包裝質量除以商品內裝物質量即為商品包裝質量與內裝物質量比。
第2號修改單將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此次解讀內容,2025年3月1日前生產的符合GB 23350—2021及第1號修改單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修改單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只適用于符合GB 23350—2009的商品。